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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前几天在一个网站上看到了某整形医院的广告,广告上是整容前后的眼部以下的前后对比照。我曾经在这家整形医院进行过手术整容,我对比了我在医院拍摄的照片,我发现这个广告上使用的就是我的照片。我想问下,医院在没有得到我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我的照片,这样的行为算侵犯我的肖像权吗?我能要求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分割的,有权要求停止分割,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的肖像权,是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的。肖像是以某个人为主体的画像或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了肖像。肖像的特征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因此,如果某个画像、照片等载体的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这张照片只有脸上的鼻子和嘴的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你对此主张保护肖像权,理由是不成立的,你也不能要求医院对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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