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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某诉某某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张某某诉某某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案
一、收案准备过程
张利群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看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它的相关证据,承办律师认为该案是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情况。据此,承办律师与申请人办理了劳动仲裁的委托手续,为避免仲裁时效制度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以及尽量节省劳动者仲裁(或诉讼)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承办律师在准备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后,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仲裁委予以受理立案,并定于2012515日下午16:10开庭审理。
二、案情简介与案情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514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申请人2010320日入职,任职钳工,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11920—2014920 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每月工作26天,每天8个小时,加班有支付加班费。工资以银行方式发放。被申请人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201237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于201247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一直未支付申请人20122月份及3月份的工资。申请人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为2581
被申请人:某某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美元235万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法定代表人:余某。
案情分析
承办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该申请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比清晰,201237,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申请人在职期间没有任何违纪违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不说明任何原因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属于违法解雇。因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有据可查,应当得到认定;
2、关于拖欠工资问题:工资是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每月7日左右应该支付工资,但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22月份的工资一直不发放;
3、申请人陈述,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从没有休过年休假,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支付规定支付申请人的年休假工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三、案件开庭审理及裁决结果
开庭审理过程
2012515,承办律师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准时到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开庭审理活动,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该申请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比清晰,201237,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申请人在职期间没有任何违纪违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不说明任何原因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属于违法解雇。因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有据可查,应当得到认定;
2、关于拖欠工资问题:工资是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每月7日左右应该支付工资,但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22月份的工资一直不发放;
3、申请人陈述,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从没有休过年休假,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支付规定支付申请人的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述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经济性裁员导致的,依照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只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赔偿金。
庭审后,由于双方都不愿意调解,仲裁庭宣布休庭,择日裁决。
裁决结果:
2012525,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人仲(观澜)案[2012]572号:
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1201221日至47日工资4504元;
2、拖欠的20122月份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603.50元;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210元;
42012年度的未休您休假工资差额123.22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件点评:
上述仲裁裁决虽然支持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仲裁请求,但在最关键的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上,仲裁委没有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其理由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经济性裁员,不是违法解雇。申请人认为该裁决结果是错误的,表示要起诉至法院。
承办律师认为,仲裁委认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经济性裁员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没有说明系经济性裁员;
2、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237日,但被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裁员的文件却是2012320日,也就是说所谓的裁员文件是事后补做的;
3、被申请人提交的所谓的裁员方案完全是其自己制作的,没有任何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审核同意,其可信度很低;
4、仲裁委以被申请人提交的所谓裁员方案上有工会同意裁员的意见,但据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工会组织,被申请人存在虚构工会组织的嫌疑
综合以上分析,承办律师认为,仲裁委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经济性裁员是不能成立的。如果申请人继续起诉至法院,该案被改判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至此,该案仲裁阶段代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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