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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某某诉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朱某某诉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案
一、收案准备过程
张利群律师接受申请人朱某某委托后,认真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看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它的相关证据,承办律师认为该案是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少支付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据此,承办律师与申请人办理了劳动仲裁的委托手续,为避免仲裁时效制度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以及尽量节省劳动者仲裁(或诉讼)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承办律师在准备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后,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仲裁委予以受理立案,并定于201252日开庭审理。
二、案情简介与案情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198668日生,住广西容县**镇**村**队***市。申请人于20117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位销售助理,基本工资为3000/月,工资以银行方式发放。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上班24天,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双休日的加班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的前三个月也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231日下午下班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要求申请人处理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于申请人申辩不懂,于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就口头要求申请人不用干了,后申请人离开了被申请人公司。申请人离职前平均工资为3229/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案情分析
承办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该申请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比清晰,201231下午下班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要求申请人处理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于申请人申辩不懂,于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就口头要求申请人不用干了,后申请人离开了被申请人公司。因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有据可查,应当得到认定;
2、关于201186201231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
3、关于加班工资差额问题:依据申请人的陈述,其每月上班24天,每天上班8小时,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双休日的加班费,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加班时间,按照法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4、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过养老等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三、仲裁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仲裁审理过程:
201252,承办律师及被申请人代理人准时到南山区仲裁委员会参加庭审活动,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该申请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比清晰,201231下午下班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要求申请人处理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于申请人申辩不懂,于是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就口头要求申请人不用干了,后申请人离开了被申请人公司。因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是有据可查,应当得到认定;
2、关于201186201231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
3、关于加班工资差额问题:依据申请人的陈述,其每月上班24天,每天上班8小时,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双休日的加班费,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加班时间,按照法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4、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过养老等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调解结果:
庭审结束后,经过仲裁人员多方努力和给申请人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意见,2012514日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深南劳仲案字[2012]337号:
一、由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其中2012312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被申请人于2012514日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本案所有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上述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其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上述仲裁调解结果保护申请人绝大部分仲裁请求,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调解结果是相对公平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承办律师及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下达成的和谐的协议,虽然坚持仲裁或诉讼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但调解结案却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应当是最好的结案方式。至此,该案仲裁阶段以比较圆满的结果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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