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遭违法解雇赔偿金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5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豪胜村幸福村民组萍乡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航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04年11月8日入职,担任设计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就没有再续签,申请人继续在单位工作。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96元/月。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2010年年休假。2011年7月1日,被申请人单位的保安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拒绝让申请人进厂,经申请人到劳动部门投诉,被申请人仍然坚持不让申请人进厂。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表明其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是申请人谢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下:
1、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856元;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544元;
3、2010年年休假工资1331元;
4、2011年6月份的工资2904元。以上合计76635元。
案情分析:
1、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之后就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依据该法律规定,自2010年2月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的二倍工资是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
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该申请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比较特殊,并不是被申请人以正常途径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以拒绝让申请人进入工厂的方式,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申请人在委托承办律师之前已经向所在地劳动站进行了投诉,劳动站进行了调解,但被申请人否认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针对这种情况,承办律师建议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单位,要求进入公司工作,如果仍然被拒绝进入,则进行录音,以获得被申请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申请人依据承办律师的建议,获得了被申请人公司保安人员再次拒绝申请人进入厂区的录音资料,至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能获得的证据也基本具备,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也有据可查;
3、关于年休假问题: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让申请人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也是合理合法的;
4、关于被违法解雇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问题: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及时支付申请人2011年6月份的工资,依法也应当支付。
仲裁裁决结果:
2011年9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深宝劳仲西乡庭(案)字[2011]543号(非终局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
1、2011年6月份期间工资2900元;
2、2010年7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5519.63元;
3、201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待遇965.52元。
仲裁裁决基本上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裁决结果,不起诉。
后该仲裁裁决书生效,申请人谢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得了各项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况,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另外,用人单位以禁止入厂的暴力阻挡方式,企图达到解雇申请人的目的,但申请人及时采取录音方式,获得证据,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也应当属于违法解雇的情形,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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