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61人工厂老板逃逸,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等61人萍乡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礼品(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李松朗社区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等最早自2006年3月,最迟2011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等一般每月上班22天,每天8小时,加班有支付加班费。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春节过后,申请人等都回厂上班,但到厂区却发现很多贵重机器设备都没有了,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所踪,电话也联系不上。申请人等只有在单位等待,但一直无人安排申请人等的工作。而且,申请人等2012年1月份的工资也没有人支付。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等认为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无法提供劳动条件,无事可做,被申请人已经无法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经申请人等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安排工作后,被申请人仍然无人回应,故申请人等为了自己的生存,只有被迫提出辞职。于是申请人等61人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王某等60名申请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4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08713元及25%经济补偿金36237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何某某等35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4675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寇某某等8名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975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何某某等30名申请人2010年、2011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人民币18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078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为何某某等35名申请人补缴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7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案情分析:
承办律师针对申请人等的实际情况以及准备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申请人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比较充分,申请人等在2012年春节回到工厂后,被申请人无人安排工作、无人支付工资、工厂机器设备部分被搬走,明显属于不再准备履行劳动合同,经过申请人等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书面催告后,提出被迫辞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等2012年1月份的工资,2月份申请人等也在工厂等待上班,但无人安排工作,但没有工作是被申请人的过错,在等待的时间段,也就是2012年2月1日至24日,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等支付工资;
3、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依照申请人等的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只为申请人等购买过工伤、医疗保险,但没有依法购买社会养老等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案件处理结果:
申请人等61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先期的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就等待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但在此期间,由于员工比较多,而且工人有2个月都没有得到工资,已经涉及到工人的生活费问题,工人多次向当地村委及劳动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生活问题。当地劳动部门及当地村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方向出发,也考虑到众多员工的实际问题,如果等待仲裁可能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经过全体员工的同意,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最后决定通过变卖被申请人单位现存的机器设备的方式,尽快支付申请人等61的工资和应得补偿,及时解决61名工人的生存问题,也能及时妥善的解决这一群体性劳动纠纷。后,在村委的主持下,变卖了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了61名工人的工资和工龄补偿金总计人民币435660元。在工人得到补偿后,2012年3月8日,三名员工代表至光明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也予以批准,至此,该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结案。
案件点评:
该案件为群体性案件,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员工从法律程序上做了全面的自我保护措施,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通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派人保护好工厂的机器设备、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核算全部员工的应得补偿、及时到劳动仲裁部门立案等等,合法有序的开展维权行动,最后也得到村委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妥善的解决纠纷,劳动者也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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