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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的表现形式与因果关系问题

发布日期:2013-08-29    作者:110网律师
陶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的表现形式与因果关系 问题_、基本情况案由:滥用职权被告人:陶某某,男,1941年8月8日出生, 山东省某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某市国土资源 局宿舍。19%年4月起任某市土地管理局党组书 记、局长,2000年8月离岗。2003年1月14日因 本案被逮捕。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19%年11月份的一天,某市万达公司为了贷 款抵押,该公司董事长吕某某找到时任某市土地管 理局局长的被告人陶某某,请求为其办理一张国有 土地使用证。陶某某明知某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 土地是集体土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使 该公司达到贷款抵押的目的,违反国家《土地登记 规则》第6条、第10条的规定,滥用职权,擅自 决定为某市万达公司制作了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万达公司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山东泰山造纸厂(该厂属于国 有企业),由该厂为其担保贷款3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后,因 某市万达公司无偿还能力,由泰山造纸厂为其归还全部贷款的本 息。某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于1999年停产,致使山东泰山造纸厂 无法追偿,造成山东泰山造纸厂直接经济损失232.4万余元。(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陶某某辩称,19%年11月份,万达公司的吕某某和街 道办事处的崔某某找到被告人,要求给写一证明,并未安排他人办 土地使用证。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陶某某无罪。理由是:被告人主观上 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万达公司办证的目的是申报国家火炬计 划,而非为抵押贷款,客观上与泰山造纸厂的损失之间无任何因果 关系,泰山造纸厂有损失,只能向万达公司主张权利,万达公司擅 自改变了该证的用途,是给泰山造纸厂造成损失的一种条件,并非 原因。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某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万达公司) 的一新产品被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需要贷款,到某区建设 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由于万达公司的土地是集体土 地不符合担保条件,于是,万达公司董事长吕某某和当时的某区凤 城街道办事处书记陈某某找到泰山造纸厂,泰山造纸厂同意给万达 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但要求把万达公司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抵押给泰 山造纸厂,因万达公司无土地使用证,于是,R某某和凤城街道办 事处主任崔某某找到被告人陶某某,请求为其办理一张国有土地使 用证,为公司贷款用。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万达公司的土地是集体土 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被告人陶某某以支持某某经济发展 的名义,擅自决定,并安排当时土地管理局地籍科科长李某某为万 达公司填写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接着又安排办公室主任程某某给土地证盖章。万达公司拿到该土地使用证后,又办理了房产证, 将上述两证抵押给山东泰山造纸厂,由该厂为其担保贷款300万元 人民币。贷款到期后,泰山造纸厂为其归还全部本息,万达公司于 1999年停产,致使泰山造纸厂无法追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324067.70 元。(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19%年为了让泰山造纸厂给自 己的公司担保贷款,公司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 证,才找崔某某与其一起找时任某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的陶某某,让 其帮忙办理一张国有土地使用证,后陶打电话找到地籍科科长李某 某,当时李某某审査材料后说:“公司用地是集体土地,不能办国 有土地使用证。”陶某某还是安排李某某办了证,拿到土地使用证 后,又用该证办理了房产证,将两证抵押给泰山造纸厂,从某区建 行贷款300万元,贷款到期后,无力归还。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某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 为了贷款,需要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当时与土地局经常打交 道,陈某某书记就安排我帮万达公司办使用证。11月份的一天, 我同吕某某找到被告人陶某某,我对陶说:“陶局长,万达公司想 办个国有土地使用证,贷点款,你听听情况,帮帮忙。”后吕某某 介绍了公司的情况,陶说:“公司占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按规定不 能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我说:“他们是为了争取贷款,你老领导得 支持企业发展。”陶考虑了一会说:“为支持企业发展,就给你办了 吧。”后打电话叫来一个人(李某某),对其说:“万达公司想办个 国有土地使用证,争取点贷款,你给他们办一个。”来人说:“他们 材料不全,不符合办证条件。”陶说:“……就算是个特例……”那 人答应就走了。崔某某还证实2000年8月28日一天,被告人陶某 某和王某某找到崔的办公室,陶问:“那年万达公司办证的事,当 时我记得是答应出个证明,怎么办了一个证呢?”于是崔就按他们说的给被告人陶某某写了一份证明,证实当时找陶办证时,陶只答 应给出份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任某市土地管理局地籍科 科长期间,199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打电话让李到陶 的会议室去。李某某去后,陶对李讲:“万达公司想申报一个国家 火炬计划项目,这个项目有贷款指标,但是需要办个国有土地使用 证,你给办办。”李看了万达公司带去的材料,发现只有一张地籍 图,便说:“这是个村办企业,是集体土地,他们材料不全,不能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陶说:“为了支持企业发展,你先给他们办一 个,就算是特例,到年底收回来再让他们补办手续。”于是李某某 就答应了,回办公室去填写土地使用证,填完后,听到陶送万达公 司的人走,就将填好的证交给陶,于是陶某某与李某某一块到办公 室让办公室主任程某某盖的章。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11月底的一天,陶某某 和李某某到程某某的办公室,陶说:“万达公司想申请项目办贷款, 需要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你给土地证盖上章,等用完以 后,我们就收回来。”陶说完就走了,李某某拿出土地使用证,程 某某在上面盖的章。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1999年帮万达公司联系贷款担 保,找到泰山造纸厂后,造纸厂要求万达公司用土地使用证抵押, 于是又安排崔某某帮万达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事实。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夏天,陶某某叫王某某 一块去找崔某某,在崔的办公室里陶某某说:“关于万达公司办证 的事,当时我答应给你们出个证明,怎么后来又成了土地证。”王 某某对崔说:“……你就按陶局长说的回忆一下,给我们出具一份 证明材料。”崔答应了,后崔给陶写了一份证明。2.书证某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庭已经出示给 被告人辨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证实,截止到1999年9月10日贷款本息合计3981428.30元。某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房 产价值为1657360.6元。由于该房产属于万达公司所有,尚有实际 偿还泰山造纸厂的可能,故直接损失应为2324067.70元。四、判案理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擅 自决定为某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某市 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以此抵押,由泰山造纸厂为其担保贷款,造成重 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证人吕某某、崔 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某市万达 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还安排他人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 用证,也明知该公司使用该证的目的,其滥用职权的故意是显而易 见的。被告人陶某某应当知道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用该证抵押后,一 旦该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泰山造纸厂将要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但泰山造纸厂要追偿损失的可能将无法实现,必将给泰山造 纸厂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被告人陶某某的这一行为,与泰山造纸 厂的损失之间有着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证人崔某某、王某某 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陶某某找崔某某写的证明材料是不真实的,被 告人辩解不成立。五、定案结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六、法理解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其无 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业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 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 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 当屣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展行职责。本案被告人陶臬某的主观犯意是明确的,事先 其本人明知万达公司用地为集体土地,另有时任地籍科科长的李某 某的提醒,在此情形下,被告人陶某某还为给万达公司办证找了 “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就算是特例…”的借口。从被告人陶某某 行为性质上看应属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为万达公司的集体用地办理 了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以上可以看出,被 告人陶某某的行为应属滥用职权。被告人陶某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还应分析其滥用职权的行为 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失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 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 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是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着必 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 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 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 系说則认为,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 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 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 素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该学说还主张,不能将条件 与原因绝对分开。偶然因果关系说类似于国外刑法理论上的“条件 说”。目前,以往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已失去了通说地位,因为在长 期的司法实践中,如只承认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会出现认定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和缩小了刑事责任范围两个无法克 服的缺陷,而“条件说”已被多数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所接受,并 以此为指导。“条件说”认为,行为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 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庳因;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 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 发生,則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说”的基本公式是: 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这便于 司法机关认定因果关系。从本案的事实来分析,陶某某知道泰山造纸厂为万达公司银行贷款合同的担保方,泰山造纸厂为避免风险, 要求万达公司提供反担保。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万达公司一旦不能如 期归还银行贷款,泰山造纸厂即承担连带责任,而泰山造纸厂在根 据与万达公司的担保合同对其行使追偿权时,则因万达公司用于抵 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被告人陶某某滥用职权决定办理的,使得泰 山造纸厂的追偿权难以落到实处,因此,造成了泰山造纸厂重大直 接经济损失。所以,陶某某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之间有刑 法上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本案辩护律师以“被告人陶某某滥用 职权的行为是条件,并非原因”为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是明显 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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