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大学生可分得征地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原告李某于1978年1月出生于永兴县便江镇某村民小组,其户口也登记在该村民小组。2000年,李某考入首都师范大学,户口也随之迁往首都师范大学,成为非农业人口,2004年毕业后随即将户口迁回原籍,但户口性质仍为非农业人口。原告李某毕业后在原籍与其父母一起生活。在乡下生活期间,原告一直积极参与捐修公路、义务帮工“抬棺材”等村中事务。2012年,因建设市民服务中心项目工程,永兴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征收了碧塘村古头冲组的部分田、土、山,补偿了该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1667943元,但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原告李某为非农业人口,不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集体决议,将原告李某排除在补偿款分配名单之外。原告李某多次找所在村民小组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因出生而取得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考入高等院校后,户口迁出,2004年返乡之后,将户口从学校迁回原籍,与家庭共同经营承包的土地,并履行了村民义务,基本生活保障仍然是由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农民的身份没有改变,因此,原告李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理所应当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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