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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宾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110网律师
陈宾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认定一、基本情况案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告人:陈宾,男,28岁,汉族,四川省巫 山县人,现移民至广东省博罗县石坝镇,务农。被告人:徐光华,男,29岁,汉族,四川省 巫山县人,现移民至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务农。被告人:谭显平,男,31岁,汉族,四川省 巫山县人,现移民至广东省博罗县泰美镇,务农。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宾、徐光华、谭显平于2002年4月 3日下午1时至5时许,纠集博罗县各镇的三峡移 民60多人,手持木棍、铁水管等作案工具,窜到 博罗县石坝镇政府、派出所,围攻、漫骂、殴打石 坝镇政府、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后冲进镇政府、派 出所的办公室,肆意砸烂办公室的财物,致使镇政 府、派出所的日常工作无法进行。据此,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宾、徐光华、谭显平的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 家机关罪,请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辨解及辩护人辨护意见三被告人均辩称,他们未参与商量和冲击石坝镇政府及派出 所,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三被告人均没有聘请 辩护人。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4月3日上午8时 许,博罗县石坝镇埔贝村村民因修路而与该镇三嘉村兴隆小组的三 峡移民发生争执,后在拉扯过程中有部分三峡移民受伤。当天中午 11时许,被告人陈宾、徐光华、谭显平伙同刘俊(取保候审)等 人经商策后,纠集博罗县各镇的三峡移民30多人手持木棍、铁水 管等作案工具,窜至博罗县石坝镇政府和派出所,以三峡移民受伤 为由,强行要求石坝镇政府领导及派出所立即抓打三峡移民的人, 并送伤者到市级人民医院治疗。当被告等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 被告三人于当天下午1时许,又纠集博罗县各镇三峡移民60多人, 手持木棍、铁水管等作案工具,窜至博罗县石坝镇政府和派出所, 围攻、谩骂、殴打石坝镇政府与派出所的朱某某、因某某(经法医 鉴定,均属轻微伤)等人,后冲进石坝镇政府和派出所的办公室, 肆意砸烂办公台、电话等物,造成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605元,致 使石坝镇政府和派出所的日常工作无法进行。(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书证报案记录,证实在案发现场发生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资产评估 部门的物价证明,证实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因某某和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三 被告人纠集三峡移民冲击石坝镇政府和派出所,并毁坏石坝镇政府和派出所的财物,被告人徐光华还殴打朱某某、因某某。物证办案人员在现场提取了铁水管等作案工具。鉴定结论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朱某某、因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陈述被告人陈宾、徐光华、谭显平供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经过与 以上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相吻合。勘验、检査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四、判案理由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宾、徐光华、谭显平无视国家 法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其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所犯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他们未参与商量和 冲击石坝镇政府及派出所,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罪。经查,三名被告人纠集三峡移民冲击石坝镇政府和派出所,致 使其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威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 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特征。三名被 告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五、定案结论博罗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款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宾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徐光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谭显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六、法理解说博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在为首分子纠集下,聚集多人(3人以上)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 失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聚众冲 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 击国家机关的犯罪中居于组织、策划、指挥地位的人员。首要分子 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其他积极参加的人!是指在聚众冲击 国家机关的犯罪中,虽没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行动特别 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既可以是多人, 也可以是一人。要把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实施犯罪的人,与 一般参加起哄、围攻、谩骂的人区别开来。对一般参与者只能以批 评教育方式处理,不能将其认定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 人。其他积极参与者,一般是指与聚众密切联系的骨干分子;积极 主动地参与到犯罪中,亲自参加了主要的冲击、破坏活动;在犯罪 中积极作为,直接造成严重损失的人等。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机关是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国家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各项国家和社会公 共事务的组织。根据其地位不同,国家机关可以分为中央国家机关 和地方国家机关;从性质上看,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等。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所指的国家机 关,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聚众冲击军事机关 另有罪名规定。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各 项工作所需要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常常会 给国家机关的具体管理事项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使之无法正常进 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般不是直接针对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事 务,行为人也不是直接妨碍国家机关执行某项具体管理事务,而是 企图通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这种方式,向国家机关施压。这种行为 从整体上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一特点是聚众冲击国 家机关罪与妨碍公务罪的最重要区别。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故意 内容。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聚众。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糾集下,3人以上实施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的规定, 聚众犯罪,只是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才追究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糾集众人的方式可以是语言煽动、挑拨、金钱收买、胁迫 等。(2)冲击国家机关。所谓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纠集下,多 人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用石块、杂物 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堵塞交通,阻止国家工作 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坏公共 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3)冲击国家机关造成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并造成严重损失。 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损失和无形的政治形象损失。财产利益损失包 括因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财产损毁 灭失,如行为人捣毁的办公设备、办公房屋及装饰。政治形象损 失,是指国家机关尊严受损害、威信降低,使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 良好风气遭到破坏或者因此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社会公 共事务得不到管理而形成的损失。衡量损失是否严重要从物质利益 损失和政治、社会利益损失两方面着手。由于国家机关职能的公共 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造成的物质损失往往并不严重,对这类行为 的社会、政治影响要有充分的估计和把握。本案中,被告三人在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企图通过冲击国家 机关、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来实现自己的要求和借机发 泄不满情绪,因此其犯罪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在客观方面,被告人 纠集60多名三峡移民,围攻、谩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冲 进国家机关办公室肆意砸烂办公台、电话等物,致使国家机关的日 常工作无法进行,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因 此,对被告三人的定罪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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