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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鹋、李保军、蒋驰聚众扰乱 交通秩序案—“事出有因”能否成为否定聚众扰乱 交通秩序罪构成的理由

发布日期:2013-09-07    作者:110网律师
王献鹋、李保军、蒋驰聚众扰乱 交通秩序案—“事出有因”能否成为否定聚众扰乱 交通秩序罪构成的理由
一、基本情况
案由: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被告人:王献鹏,男,37岁,汉族,安徽省 阜阳市人。2000年7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 秩序罪被颍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 转逮捕。
被告人:李保军,男,41岁,汉族,安徽省 阜阳市人。2000年7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 秩序罪被颍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 转逮捕。
被告人:蒋驰,男,35岁,汉族,安徽省阜 阳市人。2000年7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 序罪被颍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转 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5年改建后105国道经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境内7336米,占 地723亩,每年应给群众补偿款50余万元,由于财政困难,近两 年,没能及时兑现,对此群众很有意见。镇领导为避免矛盾,曾尽 力给予了解决。2000年实行农业税费改革后,镇里无财力补偿, 群众反映强烈,并散布一些过激言论。2000年7月8日中午,被 告人王献鹏、蒋驰为达到尽快解决105国道占地补偿问题,二人商 量让部分群众到105国道三十里铺段上路拦车,制造声势,给上级 '领导施加压力。7月9日晚,王献鹏安排被告人李保军进行布置, 李保军于当晚骑摩托车先后找到唐寨村支书刘福田和大王村支书王 金昌,让二人于次日早晨让部分群众到105国道拦截车辆。7月10 日上午,三十里铺镇部分群众到105国道三十里铺镇段拦截过往车 辆,致使交通堵塞了2小时之久。据此,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 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请求依法判 处。
(二)被告人辨解及辩护人辨护意见
被告人王献鹏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拦路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认 为其行为不负法律责任,只负领导责任。被告人李保军、蒋驰也均 认为自己的行为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三被^?的辩护人也都认为此事事出有因,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证 据不足,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均不构成聚众扰乱 交通秩序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1995年105 国道改建后途经三十里铺镇6个村,占地723亩,每亩每年补偿 800元,1995年占地补偿费兑现后,由于财政困难,从1996年至 案发前没能兑现,对此,群众意见很大。三十里铺镇领导为避免矛 盾曾尽力给予了解决。2000年实行农业税费改革后,镇里无力再
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并散布一些过激言论。2000年7月8日 上午,被告人王献鹏、蒋驰商童同意让部分群众到105国道拦车, 以造声势。2000年7月9日晚,被告人李保军按王、蒋的布置骑 摩托车先找到唐寨村支书刘福田,后又打电话安排大王村支书王金 昌,让二人于次日早晨安排部分群众到105国道三十里铺镇段拦截 过往车辆。7月10日上午部分群众按照安排上路拦车,致使交通 堵塞长达2小时左右。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人证言
证人白冬证明,2000年7月10日晚,王献鹏、蒋驰安排 他和李保军到唐寨村、大王村去把这件事尽快平息掉的情节。
证人刘福田、王金昌证言证实,2000年7月9日晚李保 军让他们安排部分群众上路拦车的事实情节。
王士龙、王克昌、韩德才等10名参加拦车的村民证明了 上路拦车的事实情节。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献鹏供认,2000年7月8日中午12时,蒋驰到 我办公室汇报工作,当谈到105国道占地补偿问題时讲,占地村 兑现太差,农民要占地补偿费,还要上访和拦车。要拦还不如叫他 们拦哩,我讲可以,别出事。
被告人李保军供认,2000年7月9日晚,王献鹏往我家 打电话讲,昨天和蒋讲了,关于105国道赔偿问題,你今晚到唐寨 去一趟,安排村里找几个群众上路拦车,制造声势的情节。
被告人蒋驰供认,2000年7月8日中午,他到王献鹏办 公室汇报工作,王讲,补偿不兑现,老百姓上路,咋弄。蒋说,上 路就上路,给老百姓解决点实际问题。
四、判案理由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献鹏、李保军、蒋 驰为解决105国道占地补偿费问题,无视法律规定,商量同意并
通知安排部分群众上路拦车,造成105国道三十里铺段交通堵塞2 小时左右,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影响极坏,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辩护人认为此 亊亊出有因,但公诉人认为尽管亊出有因,政府让被告人去工作是 安定一方,不能因为亊出有因就可以采取一些不当手段。辩护人认 为本案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从卷中看出,群众是8点多 上路到11点多问题解决是有证据在卷佐证。105国道不是小道, 来往的不只是阜阳地区的车辆,周边省市的车辆也在其中,造成极 坏的影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证据不足。从法庭调查三 被告人的供述中和卷中的大童材料可以看出证据之间相互吻合。三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亊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被告人 王献鹏、李保军(蒋在区政府开会),在案发时,能主动赶到现场 采取积极措施,劝阻琉散群众离开现场。且该案确实是因有关部门 不能及时兑现部分群众的补偿款而引发的。加之三被告人案发后认 罪态度尚好,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亊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1条、第25条第1款、第7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献鹏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
被告人李保军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 月,缓刑1年。
被告人蒋驰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缓刑1年。
六、法理解说
在本案中,公诉方的指控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分歧较大,问題 集中在“事出有因”,即由于占地补偿款未能及时兑现,群众反映 比较强烈,三被告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 部分群众的意见,目的在于维护群众的利益。当地政府部门侵害群 众利益在前,三被告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发生在后。那么,
类似“事出有因”的情节能否成为否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构成的 条件呢?
我们认为,“事出有因”不能成为否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构 成的条件。现行刑法第291条规定:“集中扰乱车站、码头、民用 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法条的规定看,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 序罪在主覌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以取闹或者要挟为动机,故意实 施阻断交通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是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 序,即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 交通规則,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工作顺利进行和通行安 全。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要求行为人纠集3人以上,扰乱交通 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聚众扰乱交通 秩序的时间长、人数多,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 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扰乱交 通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已构成犯罪。至于引起聚众扰乱交 通秩序的原因,則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正当原因,有的 可能是无理取闹等不正当原因,但不论引起的原因如何,被告人实 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均能够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罪。原因只是诱因,并不是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必要条件。 本案3名被告人商量同意并安排部分群众上路拦车,致使105国道 三十里铺段堵车2小时左右,其行为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被 告人的辩护人提出3枝告人对于预防事件的发生没有尽到领导责 任,但在发生交通堵塞后,能主动赶到现场,劝阻疏散群众离开现 场,3被告人的行为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的辩解,混淆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与犯罪中止行为的 界限。遺憾的是,3被告人劝阻疏散群众离汗现场的行为发生在交 通阻断之后,此时3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根据刑法理论,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视为
是犯罪中止。此案中,3被告人的中止行为并不能改变其构成聚众 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性盾。人民法院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定案证 据原則出发,详细审查了三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并对三 被告人的行为动机、方式、过程以及认罪态度作了详细的调查。三 被告人为达到解决105国道三十里铺段占地补偿问題,让群众堵塞 105国道三十里铺段,制造声势,给上级施加压力。客观上三被告 人安排部分群众上路拦车,并导致105国道三十里铺段堵塞了 2个 多小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对社会交 通秩序的管理,已经构成了犯罪。但三被告人在发生交通堵塞事件 后能主动赶到现场,采取措施劝阻群众离开现场,且三被告人认罪 态度较好,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 结合上述案情,对本案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分别判处王献鹏有期 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李保军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 处蒋驰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其判决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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