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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出错 投保人不能将错就错得利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回放

  “88鸿利终身保险”出错 投保人索最大收益

  投保人想在购买第9年“88鸿利终身保险”后办理退保,以获得最大收益,却被保险公司发现向投保人出具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存在重大错误,不予给付,于是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投保人刘某、王某、赵某分别于1997年10月份投保了人寿公司推出的“88鸿利终身保险”,约定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均为2万元,终身享受,缴费年限为10年。刘某三人分别花6220元、6940元、7340元购买了此保险。保险条款约定,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随即解除。此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人寿公司将依照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根据人寿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投保人于2007年即第9个年度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刘秀芬24121.80元(如第10个年度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28223.60元),赵玉玲26981.20元,王智英28548.60元。现投保人均要求退保,要求人寿公司按照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然而根据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10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其得到的最大利益,即是人寿公司依约所给付的保险金额与所退的保险费之和。但根据这份现金价值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得到的退保金,在第9年度或第10年度就超过了其所得到的最大利益。

  庭审中,人寿公司提出其向投保人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是错误的现金价值表,当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因误解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可不履约

  法院认为,根据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得到的退保金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9年度或第10年度就超过了投保人因履行保险合同所得到的最大利益,此情形不符合保险业的基本规则,亦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原则,故法院认定人寿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有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使用期限为1年。由于该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为投保人所持有,人寿公司直到投保人向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按照该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时才发现该错误,人寿公司自发现错误到本案诉讼未超过1年期限,故人寿公司现提出撤销错误的现金价值表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了解,根据人寿公司提供的信息,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可能向投保人发出此类现金价值表60余份。对于此案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影响,法官表示,尽管保险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但由于现金价值表的保险金额是不正确的,因此,不能将错误的保险金作为投保人的可得利益。投保人不能再依过错原则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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