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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离婚财产分割之股票、债券、基金及知识产权的分割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任文娟律师
公司高离婚财产分割之股票、债券、基金及知识产权的分割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今生活中,夫妻财产不仅仅限于存款、房产、家具、首饰了,更多的可能会有股票、股权、债券、基金、知识产权等。在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一般是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那么,涉及到较难分配的资产,离婚夫妻财产怎么分呢?
我们的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将离婚过程中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的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方法说明如下,供离婚当事人参考。
一、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
(一)协商解决方式的财产分割
如果对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在协商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后,依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双方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按双方协议的分割方法进行处理。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价值无法确定,瞬息万变,一日之间价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进行估价或折价,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损失。因此,还是选择协议分割比较有保障。
(二)法院判决方式的财产分割
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协商解决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依法进行判决。
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以当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数额。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务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
对所持债券的价值有争议的,可按分割当日市场行情价值,一方继续持有债券,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一半对价;第三种分割方法是可根据债券的数量,按照比例分割。
二、    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按照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可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三、    知识产权的分割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中须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置的知识产品是指,已经创作完毕尚未投入使用取得经济利益,或者虽已使用但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品,对已经使用(如专利技术已转让给他人,取得了转让费),并获得了经济利益的知识产品,它的价值已经实现,并已特化为一种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产(如以货币为表现的稿酬,专利转让费等),亦即知识产权的收益,它属于物质财产,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其次,知识产品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确认,但是在判决离婚时已经完成的知识产品而在判决离婚后获得知识产权的,也应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须依法申请,并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认,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权利人的所有权是依生产这一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的,该所有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因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第三十一条的精神,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其诉效为两年,从知识产权获得批准之次日起计算。譬如夫妻一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已完成了一项创造发明,应确认该创造作为知识产品归夫妻共有,而对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在取得专利权后进行。
第三,知识产品是无形产品,因而对其的分割,只能从价值量上来确定,然而知识产品的价值量是不确定的和不可预知,知识产品作为非物质产品,虽然可以物化在一定的载体上,但其实质内容却是创作者的一种系统的完整的创造性思维,如果抽取了其中的一部分就失却入创造性、实用性的特点,也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基础,显然不可能象物质产品一样,用“分身法”来对他进行处置。故只有采取共有人协商约定或由法院判决在知识产品转让后的报酬分配比例,即份额分配。这种分割在法律也是有据可循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在此之前各方则据此比例缴纳有关费用(如申请费、年费等)。从目前来看,这种办法是解决知识产品这种无形财产共有关系纠纷唯一有效的办法,将其移植到离婚诉讼中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对知识产品这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样可行。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能就知识产品转让后所得报酬的分配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9条判决确定双方的所占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对无形财产进行分割时,应结合有形财产的分割,以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来适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份额。双方当事人则藉此承担缴纳有关费用的义务和分享实施许可合同后所得报酬。
譬如对夫妻共有的一部音乐作品进行分割时,不对该作品的归属进行确认,仅确定该作品使用后所获报酬的分配比例。对美术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所有知识产品的分割概应如此。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股票、债券、基金,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分割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如何分割还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比较好,律师可以用专业的知识解决。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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