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吴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9-12 作者:肖小勇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家人委托,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一系列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感情问题受到被害人欺骗,致使被告人恼凶成怒,在一时冲动之下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的。与那些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是有区别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历史清白,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4、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
5、被告人初中文化,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该案的发生属于一时冲动下的 “激情犯罪”, 再者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更好的回报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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