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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建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9-18    作者:110网律师
阳建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 劫、敲诈勒索、盗窃、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 有枪支
被告人:阳建伟,男,31岁,汉族,四川省 安岳县人,农民。1999年1月因敲诈勒索被上海 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教养1年,同年10月 被保外就医。2000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勇,男,24岁,四川省安岳县人, 农民。2000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颜兵,男,28岁,四川省安岳县人, 农民。2000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小兵,男,25岁,四川省安岳县 人,农民。2000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谭长春,男,26岁,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2000 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康勇,男,29岁,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2000年 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颜荣,男,22岁,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2000年 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唐世宗,男,28岁,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2000 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强国,男,26岁,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2000 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
被告人:周雷,男,26岁’上海市青浦县人。2000年8月5 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田峰,男,25岁,上海市青浦县人。在逃。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9年年底,被告人阳建伟在劳动教养所保外就医期间与被 告人康勇、谭长春、颜兵、田峰四人多次在青浦镇红茶坊、金水湾 等公共场所,共同讨论做生意挣钱一事。经过长时间的讨论,最后 五人达成一致协议:推荐由在青浦时间最长、头脑最活络、认识的 人最多的阳建伟担任大哥,大家跟着大哥“做生意”,嫌钱后统一 交给大哥保管。阳接受大家的推荐,并当场许诺等“生意”搞大后 给大家买房子、汽车。不久,四名被告人跟着阳建伟从租借的万寿 新村公房搬至青浦宾馆、佳景大酒店居住,由阳提供他们平时的 吃、用、住等开销。为了作案需要,由阳出资至青浦大观园购置了 10把东洋刀(其中有1米长的、50公分长的)作为暴力后盾。同 时为了便于指挥团伙成员及掼派头、壮声势,阳又出资为骨干成员 康勇、谭长春、颜兵、田峰四人各添置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他们首 先从帮人讨债、向娱乐场所推销茶叶、在赌场放髙利贷等“生意” 人手,频频实施敲诈勒索,数千上万的进账,使阳建伟团伙的名气 越来越响。先后将唐世宗、周雷、李强国等吸收为组织成员。2000
年春节过后,刘勇、李小兵、三农(在逃;r三人分别从四川老家到 青浦投奔阳建伟,使团伙的势力进一步壮大。为了显示暴力的威 势,增强组织的武力装备,2000年5月31日,阳亲自乘飞机至四 川老家,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支自制左轮手枪,18发子弹。 阳回青浦后将枪交给刘勇、颜兵各持一支使用,并到松江余山附近 山林里试枪,检验手枪射击效果。
阳建伟为首组织的这个外来犯罪团伙虽然仅仅存在了几个月, 但就在这短短几个月中,他们仗着有刀、有枪,受害人不敢报案或 黑吃黑等情况,有恃无恐,频频作案,犯下罪行20余起。该组织 从帮企业讨债发展至向娱乐场所强行推销茶叶,在赌场里放高利贷 谋取非法利益,继而发展至称霸一方,强索他人财物,非法经营地 下赌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敲诈勒索11 起、抢劫2起、寻衅滋事多次,共涉案价值数十万元,同时还涉嫌 非法买卖、持有、私藏枪支等罪。据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阳建伟、刘勇、颜兵、谭长春、康勇、李强国、颜荣、周雷、 唐世宗等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被告 人的行为又分别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非法买卖、储 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阳建伟对自己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的特征,故不构成该罪名。被告人阳建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 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 未使社会秩序混乱,公众失去安全感。在客观特征上,被告人阳建 伟的犯罪目的单一,没有广泛性,未建立起具体的组织机构,未制 定组织纪律。主观上,本案被告人均无构成本罪的故意。起诉书中 所谓的“黑社会组织”仅仅是一个结构松散、人员不固定的从事灰 色行业的灰色团体。同时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枪 支、弹药罪无异议。
被告人刘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
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构成敲诈勒索罪、非 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无异议。
被告人颜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 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自己构成敲诈勒索 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颜兵的行 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谭长春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 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自己构成敲诈 勒索罪无异议。但对抢劫罪认为定性有误。
被告人康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 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颜荣辩解自己未参加其中一节犯罪事实,对其他事实无 异议。
被告人唐世宗辩解自己未参加其中两节犯罪事实,对其他事实
无异议。
被告人周雷辩解自己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参与抢 劫,对自己构成敲诈勒索罪无异议。
被告人李强国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自己构成敲诈勒索罪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无异议,但情节轻微,应予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构 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参与程度较轻,在犯罪中 起辅助作用。
三、人民法院认定亊实和证据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1999年年底,被告人阳建 伟在劳动教养所保外就医期间与被告人康勇、谭长春、颜兵、田峰 (另案处理)等人多次纠集于本区青浦镇欧洲街的青浦水晶心泡沫 红茶坊(以下简称红茶坊)、金水湾茶坊等场所,共同商量以帮助 企业讨债的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组成了由阳建伟为首的犯罪 组织。之后,被告人阳建伟为了便于指挥联络团伙成员,为骨干成
员康勇、谭长春、颜兵、田峰添置了移动电话,并先后2次到本区 上海大观园处购买了约10把东洋刀作为组织的暴力后盾。2000年 5月31日,为了增强组织的武力装备,被告人阳建伟亲自回四川 省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得自制左轮手枪2支,子弹18发。被 告人阳建伟为了笼络人心,将骨干成员安置于本区青浦宾馆、佳景 大酒店,大部分成员由其提供平时的吃、住、用等开销。2000年2 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阳建伟吸收刘勇、唐世宗、周雷、李强国为 其组织成员,后经颜兵介绍,又吸收了李小兵(另案处理)为其组 织成员。2000年4月被告人康勇、谭长春、田峰为了自己的利益 及对阳建伟有看法等缘故,向阳建伟索要了一笔钱后离开了阳建 伟。该组织从帮企业讨债发展到称霸一方、强索他人财物,非法经 营地下赌场,在公共场所随意寻衅滋事等,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阳建伟、刘勇、颜兵、颜荣、唐世宗、周雷、李强国的 供述;被害人倪惠明、金建新、周建平、陈爱根、马金兴、李爱 光、桂江、吴志强、顾红兴、郭勇强、顾建通、吴海金、朱军、徐 菊兴、唐廷全等陈述;证人范小红、任红、马洋明、田力、季亚 青、杨爱琴、王文超、徐保东、顾跃忠、吕丽军、金伟明、王建、 姚伟、刘杰、王剑、戴叶青等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四 份;上海佳景大酒店的住宿登记单及消费卡;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 医证明;被告人阳建伟、康勇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谭长春的 释放证明;本院(1998)青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 安局青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案发经过被告人的身 份证明等证据。
四、判案理由
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阳建伟、刘勇、颜兵、谭长春、 康勇、颜荣、唐世宗、周雷、李强国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 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其中被告人阳建伟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颜兵、康勇、谭长 春也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勇为领导者,被告人颜荣、唐世 宗、周雷、李强国为参加者。上述被告人多次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 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阳建伟、 刘勇、颜兵、康勇、谭长春敲诈的数额巨大,属主犯,被告人颜荣 敲诈数额巨大,属从犯,被告人周雷、李强国、唐世宗敲诈的数额 较大,系从犯。被告人阳建伟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 卖枪支罪。被告人刘勇、颜兵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 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康勇、谭长春、周雷、李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长春、康II为主犯,被告人周雷、李 强国为从犯。被告人李强国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 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雷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认定 为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勇为组织者,因刘 勇系组织成立后加入的,应认定为领导者,被告人颜兵、康勇、谭 长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中既是组织者又是领导者,故对公诉 机关的指控也予以纠正。被告人阳建伟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 罪,被告人刘勇、颜兵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因被告人阳建伟未有 储存枪支的行为,被告人阳建伟、刘勇、颜兵所买卖和持有的子弹 未达到构成犯罪的起点标准,故不构成储存和持有弹药的犯罪,对 此应予纠正。对公诉机关的其他公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本案被告 人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本案被告人所 成立的组织,“保护伞”的特征不明显,但其他特征均符合,该组 织尚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状态,但它的性质是黑社会,故对被 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阳建伟认为自己有立功表 现,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公诉机关也未予认可,故无法采 信。本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犯此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 行数罪并罚。对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故被告人阳建伟对起诉书指控的有些犯罪认为自己没有参加,但属 组织犯罪的,也应对阳定罪。因犯罪人在脱离组织后和成立组织之 前所犯罪行,与组织犯罪无关,故对被告人阳建伟未定抢劫罪。被 告人谭长春认为自己在敲诈勒索犯罪中不属主犯的辩解,以及被告 人谭长春、康勇、周雷、李强国均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四人犯有抢劫 罪有错,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因与法院查明的 亊实不符,不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一)一审判决结果
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 款、第274条、第125条第1款、第128条第1款、第263条、第 25条第1款、第26条、第65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52 条、第53条、第56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阳建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 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 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 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被告人刘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 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剥夺政治权利4年。 ^
被告人颜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 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剥夺政治权利4年。
被告人谭长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 徒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
4年。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康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 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抢劫罪,判处有 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李强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颜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零6个 月。
被告人周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 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唐世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5年。
作案工具自制左轮手枪2支、子弹15发、水果刀1把、 弹簧刀2把、诺基亚手机3部、摩托罗拉寻呼机1只及赃款人民币 3300元予以没收。
(二)二审裁定结果
阳建伟、刘勇、颜兵、谭长春、康勇、李强国、颜荣、唐世宗 均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决部 分事实不清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中阳建 伟还认为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刘勇、颜兵、谭长 春、李国强、颜荣、唐世宗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均请求从轻处 罚。
阳建伟上诉对原判决认定的以下几节事实提出异议:第3节中 其只是双方的“中介人”,事后也未拿到钱;第6节中其是受害 人,钱是向陈爱根借的;第9节中其未拿到1000元人民币。经查, 本案第3节和第9节中并非债务纠纷,而是被告人借故敲诈勒索钱 财,证据表明,阳建伟参与敲诈勒索事实清楚,不论是否分到钱, 均应对共同犯罪后果负责;第6节中阳建伟关于其是受害人以及钱 是借来的辩解与查证不符。故对阳建伟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刘勇上诉辩称,第5节中其只起“桥梁作用”。经査,第5节 中刘勇参与敲诈勒索事实清楚,刘勇的辩解对其责任认定不产生影 响。故刘勇的辩解不能成立。
谭长春上诉对原判决认定的以下几节事实提出异议:第21节 中钱是朱军自动拿出来的,不属抢劫;第22节中其未分到一分钱。 经査,第21节中朱军是在被告人暴力威胁下交出的钱财,应认定 为抢劫;第22节中谭长春参与抢劫事实清楚,不论是否分到钱, 均应对共同犯罪后果负责。故谭长春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康勇上诉认为,第21节不虡抢劫,而是敲诈勒索。经査,第 21节中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并当场劫取钱财,符合抢劫 罪的特征。故康勇的辩解不能成立。
李强国上诉辩称,第21节中其未参与威胁被害人。经査,李 强国和周雷对被害人朱军进行威胁的事实,有被害人朱军的陈述、 同案被告人和李强国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故李强国的辩解 不予采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皖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 同。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尚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法理解说
本案涉及的焦点是阳建伟案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 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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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 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題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对黑社会性盾组织的一般特征予 以揭示。该条规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 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 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 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 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 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 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 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笔者认为,上述《解释》的内容,只是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特征进行了描述,并没有为黑社会性 质组织设置一个非常确切的标准,更没有要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灵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4条第1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題作出 了具体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 者、骨干成贝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 谗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 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生活秩序。
根据全国人大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 织”的解释,结合本案实际,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表现为:
阳建伟一伙首先是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组织结构比 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 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阳案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 面:第一层面是阳建伟;第二雇面是刘勇、颜兵、康勇、谭长春、 田峰5人;第三层面是李小兵、颜荣、唐世宗、周雷、李强国等 人。本案涉案人数较多,共有12人。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要 求组织成员以四川同乡为主,有活动和事情都必须向阳汇报,凡是 谁出了事进去了,不许乱说,非法获得的钱均要上交阳建伟,再由 阳统一分配给组织成员等。
阳一伙有较为明确的违法犯罪目的,即通过违法犯罪活动 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廣组织 的终极目的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效不义之财。阳建伟一伙成立 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按他们的话说是跟着大 哥“做生意”,赚钱以后,开办公司,大家买汽车、买房子。为此, 阳让手下通过暴力讨债、强买强卖、发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敲 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如:2001年年初,阳 带领康勇、谭长春、田峰、颜兵等携带东洋刀至本区大盈富乐预制 构件有限公司王雪荣处催讨上海圣盈工贸公司水泥款,先后多次采 用威胁及以暴力为后盾的方法,讨得水泥款84万元,阳从圣盈工 贸公司陈爱根处得酬劳费2.5万元。2000年3月、4月,阳等人以 此为由又向陈爱根敲诈,先后敲得水泥300吨,价值7.5万元。 仅暴力讨債一项,阳等非法获利近10万元。阳一伙还具有一定的 经济实力,在非法获利的基础上,他们长期包住青浦宾馆、佳景大 酒店,配备现代化的通讯工具,进出乘出租车,俨然一伙有钱人的 派头。由于阳等人是有目的而成立的犯罪组织,因此其客观方面表 现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总是与违法犯罪目的——获取非法利益联 系在一起。
阳一伙在一定区域即青浦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歹,大肆进行 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本地区经 济、社会生活秩序。阳建伟一伙在短短的几个月中,仗着有刀有 枪,受害人不敢报案或黑吃黑等情况,犯下了数十起罪行。如:向 青浦镇地区卡拉OK厅、茶庄等娱乐场所强行推销茶叶,在賭场放 高利贷,被害人马某因与重庆一女子在一起,被刘勇看见,就以 “这是我大哥的女朋友,你胆子好大,连我大哥的女人都敢玩”为 由,向马敲诈5万元,因马实在无钱,最后被敲诈1万元才了结此 事。一天晚上,康勇等四人约被害人朱某赌博,康让朱某打电话约 人,没能约到,想离开,枝康等拦住。“以不老实,今天要放你的 血”为威胁,朱某害怕只好将身上5000元和100美元交给康勇等 人。他们还持刀持枪在青浦及周边地区肆无忌惮地与人争夺地盘和 势力范围,携刀持枪挟持人质等。如为了与松江人争夺势力范围, 阳一伙手持手枪和东洋大刀,将私开賭场的徐某劫持上金杯车至松 江余山处,并令徐不得与他人合开胯场,只能与他们合开,徐迫于 阳一伙的淫威只好答应。再如阳一伙给吕某赌场看场子时,某昆山 人挟持吕賭场内的两名参赌者,阳即带领刘勇等部下携带手枪、东 洋大刀赶到本区商榻镇,用枪逼昆山人上车挟持至朱家角淀峰游泳 场,令昆山人先放人,迫于阳一伙的威势,昆山人只得先放人,前 后挟持人质约2个多小时。阳一伙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青 浦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坏的影响。
阳建伟案虽未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或为其提供 非法保护,但这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绝对必要条件。在司法 实践中,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于刚刚形成,意图寻求政治势力为 其提供非法保护,但还未来得及付诸实施,尚未将国家工作人员拉 下水,对于这样的犯罪组织,显然不能因为它最终没有寻找到“保 护伞”,而否定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属性。况且,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对“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并没有明确提出必须具备“保护伞”的特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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