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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案—起刑数额标准与量刑问题

发布日期:2013-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案—起刑数额标准与量刑问题
-刘基本情况案由:走私制毒物品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11月13曰出生于某某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潭县澳前镇潭报村潭报54号。2001年11月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2年7月1曰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走私制毒物品罪于2004年1月3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一刘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2003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答应〃阿龙"(在逃)将125千克的毒品运往指定海域过驳给台轮,并雇佣刘某华(已判刑)船只运送。同年4月26曰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华到平潭盛林庄199号宏平楼3-101室接收毒品,等候出海过驳给台轮。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平潭水电宾馆接受〃阿龙〃指示的过驳时间、地点以
及与过驳台轮联系的方法后,于当晚19时许,预付给刘某华运费500元人民币,指引刘某华将船开往指定的过驳海域。当船行驶到平潭牛山海域附近时,被公安边防部门拦截,查获含甲基麻黄碱成分的白色晶体物125千克,当场抓获刘某华。被告人刘某某跳海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据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运输甲基麻黄碱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且数量大。应处于较重的法定刑。
   据此,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认定甲基麻黄碱数量大。缺乏依据;请求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逃逃认定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阿龙〃(在逃)欲将125千克的毒品类物质运往台湾,为牟取5000元运费,答应"阿龙〃将该毒品运往指定海域过驳给台轮,并以3000元运费雇佣刘某华(已判刑)船只运送。同年4月26曰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平潭县水电宾馆与〃阿龙〃指派的〃阿财〃(在逃)联系后,与刘某华到平潭盛林庄199号宏平楼3—im室接收毒品。刘某华明知所运货物是毒品,仍协助被告人刘某某将125千克毒品类货物运到船上,等候出海过驳给台轮。当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平潭水电宾馆接受"阿龙〃指示的过驳时间、地点以及与过驳台轮联系的方法后,于当晚19时许,预付给刘某华运费500元人民币,指引刘某华将船开往指定的过驳海域。当船行驶到平潭牛山海域附近时,被公安边防部门拦截,查获含甲基麻黄碱成分的白色晶体物125千克,当场抓获刘某华。被告人刘某某跳海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明知"阿龙〃叫他过驳给台轮的货物是毒品,仍雇请刘某华船只进行运送的事实。
   同案犯刘某华供述证实:明知刘某某过驳到台轮的货物为毒品,为牟取3000元人民币的运费而予以运送的事实。
   物证
   扣押的5桶塑料包装物,经刘某某辨认是〃阿龙〃叫其运送过驳到台轮的毒品。
   鉴定结论
   某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扣押的白色晶体物质含有甲基麻黄碱成分。
   四、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制毒物品甲基麻黄碱而运送过驳台轮走私台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且数量大。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受他人指使(帮助运送,系从犯(走私制毒物品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关于数量大没有依据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某某走私制毒物品甲基麻黄碱125千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麻黄碱数量50千克以上为数量大,其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五、定案结论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52条、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法理解说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简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甲基麻黄碱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中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规定。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制毒物品,即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它们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物品,是生产、教学、科研和医疗上经常使用的物品,又是制造海洛因等毒品不可缺少的配料。《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第12条对"经常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物质"作了专门规定,要求缔约国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防止在此公约中的附表一和附表二中化学物品(其中包括醋酸酐和乙醚),被挪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并应为此目的相互合作。据了解,在"金三角〃地区每年生产毒品所需的化学物品高达几百吨。境外制毒分子想方设法企图从我国走私这些物品,将非法运输、携带上述制毒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我国配合国际禁毒斗争采取的重要措施。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国家规定〃,一是指我国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于1988年10月发布的《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特殊化学品的出口,必须持有卫生部批准的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口和有走私违法行为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指海关法规。海关法规定,运输或者携带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或者经过设关地点而逃避监管、检查的、均属违法行为。因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运输、携带上述化学物品进出境的应以犯罪论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我国公民(包括台、港、澳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运输、携带出境的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而非法运输、携带出境。犯罪动机可能是各式各样的:有的是用来均科研;有的是用来作为医疗和化工生产原料。有的是为了出售牟利,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量刑时可作为情节予以考虑。
   (二)关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起刑数额标准问题
   注意划清走私制毒物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尽管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在性质上是一种走私行为,但按照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走私限制进出口物品的,走私数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刑法所列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这些用于制造海洛因等毒品不可缺少的化学物品,在国内市场上价格低廉,如果按刑法规定的起刑数额标准,势必放纵犯罪。将这种行为单立罪名,则可以不受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起刑数额的限制。
   (三)关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人走私制毒物品甲基麻黄碱125千克,是否适用数量较大的法定刑。
   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的规定,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
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麻黄浸霄、麻黄浸霄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
   因此,被告人刘某某走私制毒物品甲基麻黄碱125千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走私麻黄碱数量50千克以上为"数量大〃,其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四)关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制度与一般累犯适用法律和量刑的
问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这里涉及毒品犯罪的再犯制度与一般累犯的关系问题。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应从重处罚;对依法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三个:(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时
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累犯与毒品犯罪的再犯均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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