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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3-09-20    作者:李哲锋律师
2013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04-07 06:18:06|  分类: 损害赔偿 |  标签: |字号 订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2013年03月9日公布的
《吉林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二O一二年度统计数据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度吉林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部分标准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详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高法[ 2013 ]11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5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

——————————————————————————
 
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总    计
38,407.00
3,200.58 147.15
一、农、林、牧、渔业
21,126.00
1,760.50
80.94
二、采矿业
40,363.00
3,363.58
154.65
三、制造业
40,216.00

3,351.33 154.08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1,850.00
3,487.50 160.34
五、建筑业
311,185.00
2,598.75 119.48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45,290.00
3,774.17 173.52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257.00
3,688.08 169.57
八、批发和零售业
31,326.00
2,610.50 120.02
九、住宿和餐饮业
25,042.00
2,086.83
95.95
十、金融业
59,995.00
4,999.58
229.87
十一、房地产业
33,489.00
2,790.75
128.3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187.00
3,015.58 138.65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49,835.00
4,152.92 190.9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804.00
1,817.00 83.54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1,513.00
2,626.08 120.74
十六、教育
40,918.00
3,409.83 156.77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41,304.00
3,442.00 158.25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017.00
2,834.75 130.33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6,945.00
3,078.75
141.55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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