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伤已过认定时效,最终和解获赔案例(2013年最新)
发布日期:2013-09-2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件概述】:王某于2004年入职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具体从事钢筋拉丝工作,月平均工资约为2500元,该单位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2009年6月6日晚19时许,王某在该单位车间工作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机器在运转中突然钢丝断裂直接打伤其左眼,事故发生后,王某被及时送往西京医院门诊检查,次日转入西安市第一医院救治,先后经三次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左眼晶状体脱位、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人工晶体眼等医疗诊断。
后该单位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未加盖单位公章),安排王某继续在单位工作,并向王某支付了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但始终未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直至2012年8月份,该单位却以无法再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为由变相的迫使王某离开公司,且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无奈之下,王某找到王律师,并与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王律师依法维权,王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积极搜集案件所需相关材料,并为王某依法释名,势必为王某维权到底。
显然,就本案而言,存在以下难点问题:1、王某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且申请工伤认定已过法定时效,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2、因未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故无法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及残疾辅助器具等相关鉴定,鉴定中心也不予鉴定;3、无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表的工伤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4、王某没有与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有效证据;5、该单位态度强硬,始终拒绝再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针对本案以上难点问题,王律师也精心策划了仲裁方案,王律师首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做出后,王律师依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劳动争议事项),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预收材料后告知5个工作日审查是否受理。提交仲裁申请第3天,王律师接到仲裁委电话(经仲裁委领导两次研究后决定)告知因工伤未经认定也未经依法鉴定故涉及工伤待遇的第六项仲裁请求不予受理,要求去掉工伤待遇仲裁请求。王律师则依据法律及事实加以反驳:1、仲裁请求事项中的工伤待遇请求及其他劳动争议请求具有不可分性,拒绝单独就第六项工伤待遇请求项目删除,2、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依法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在立案审查时无权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证据审查,虽然劳动者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但仲裁委不应据此剥夺劳动者仲裁程序权利。3、要么仲裁委就依法受理,要么就王某全部仲裁请求整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后该仲裁委无奈之下,只好决定受理。
在仲裁委依法受理此案后,王律师在合适的时机起草一份律师函,发送至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便争取和解、调解的机会。
结果不出所料,该单位几乎在同时受到了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和王科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后该单位迫于压力,在仲裁开庭前几天积极联系王某及王科律师在该公司就王某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和解谈判,按照王科律师的策划,双方经过多次谈判,终于在开庭前一天下午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一次性予以解决,并于开庭当日在仲裁委办理完支付赔偿款及撤诉手续,最终该单位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赔偿等相关待遇共计10万元人民币,双方对此结局十分满意。
本案是典型的已经超过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且未经依法鉴定,但工伤职工最终获得赔偿的经典案例。显然,和解的解决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最佳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不但可以减轻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及法律风险,同时可以提升用人单位的信誉、声誉,并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为和谐社会共同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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