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13-09-28 作者:110网律师
2003年8月,甲方(员工)经人介绍到乙方(上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平时为乙方做饭,签署相关信件,有时也为该公司送货,直至2006年3月初。期间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该公司也从未支付甲方工资。 2006年3月28日,甲方向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 2003年8月1日至2006年3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被裁决不予支持,遂向法院诉讼。2006年10月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部分支持了甲方诉请。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分别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供货单位及销售单位、邮政局、工商局等单位调查取证,取得了甲方曾经使用的名片、送货单、产品说明书、定做合同等重要资料。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乙方认可甲方长期在他们单位,但不认可他们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认为甲只是到公司玩玩;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乙应当支付甲方工资。
办案心得: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1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第 8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就是“劳动者在企业工作,但未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审理中企业认为个人到企业并不当然的是劳动关系。个人提供出为企业提供过企业业务相关的劳动,故法院认定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应当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证明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上对事实劳动关系也是认可的,但认定时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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