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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3-10-05    作者:江珍来律师
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L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系被告人L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L某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李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L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为关系。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此之外, 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
二、交通费、误工费等应以相关票据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恳请法庭参考相关票据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相关主张。
以上两点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江珍来
                                     2013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支持江律师的观点,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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