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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与质量索赔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

发布日期:2013-10-06    作者:杨振夏律师

建设工程结算与质量索赔过程中
应注意的问题(一)
编者 杨振夏

按语:
本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在建筑工程结算与质量索赔纠纷中,发包方特别是承包方因在施工过程中对相关文件资料的缺失、或对工程款结算方法约定的模糊等等,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现本律师就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定原则、合同可以约定选择的结算原则、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方法、业主反索赔的判断等,整理如下,仅供朋友们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竣工后结算工程款的一般程序是:四方验收合格(业主、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业主报峻——竣工备案证书发放——施工方提交结算报告书——业主审核结算被告——商定结算价款及工程遗留问题处理办法——业主结算付款——维修期维修服务——维修期结束并结付质保金——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条件解付保函。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定原则。
工程价款结算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立结算方法,具体是:
1、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更后,如果没有具体书面约定一般适用当地政府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一旦,一方起诉到法院,法庭一般会要求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一般依据的是当地政府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
2、合同无效,工程合格,仍然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假如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或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项目工程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或中标无效等等,造成施工合同无效,但是,项目工程只要验收合格,业主仍然应按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
3、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视修复结果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经修复合格的,业主仍然应按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但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果工程经修复仍然不合格的,不给付工程价款,也不承担修复费用。
4、合同解除,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合格。在发包人或承包人对施工合同协商或诉讼解除的情况下,项目工程只要验收合格,业主仍然应按合同约定价款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假如验收不合格的,参照合同无效时的情况进行处理。
5、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承包人存在过错。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承包人拒绝返工、修理、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原则适用施工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间。
6、业主反索赔的结算原则。项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丧失对工程质量瑕疵等问题的反索赔权利。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施工方仍然需要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在项目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寿命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施工合同可约定选择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
1、施工合同可选择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包括:(1)签证给付的原则。即依据业主认可的签证给付,否则承包人自行承担。(2)按照工程量核定或调整的约定结算的原则。(3)价格标准原则。即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或清单方法进行结算。
2、施工签证要件及签证授权原则。签证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前者是签证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后者是签证所包含的内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进行签证管理流程,违反这一流程的签证无效。必要是可以对签证的技术性与经济性进行具体约定,例如在约定技术性签证中不得含有经济性的签证内容,以防止承包方将两种不同内容混淆写在一起或签署确认了技术性内容的同时便意味着发包方认可了经济性内容,避免发包方在最终结算工程款时得无条件接受在施工过程签证中的价格。
3、低额工程签证在工程决算时不予结算的原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一定金额以下的技术性或经济性签证价款不予结算。具体是:
(1)工程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的变更。对在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双方往来的资料文件对材料设备器材的使用、变更、价格调整、变更工程量、供货期、质量确认等等意见,是否构成对原施工合同的修改。
(2)事先约定工期赔偿。因工程质量与工期存在一定联系,个别发包人反对承包人提前完成工程,认为是以质量减损为代价,故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容易发生矛盾。因此,双方事先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提前完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可以约定因此引发第三方提出索赔而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
(3)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修正。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资料文件往来,不难排除某些资料文件会对原合同产生实质性的修正,在工程决算时产生不必要麻烦。对此:一是要确认双方来往资料文件是否全面、遗漏与否、对方收到与否、是否回复等等;二是分门别类在众多资料文件中分拣出确定无疑、可以获得双方确认的资料文件。
(4)限定的工程价格材料。假如事先在施工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文件中,已对材料的品种、价格、规格等等有详尽、确定的要求,一旦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超越约定部分的价款,发包人对此超越部分的价款,可以拒绝结算。
(5)工程价款扣减。发包方与承包方事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不合格、返工、修复等问题,在承包工程价款总额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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