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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银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110网律师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银行借款合同是指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合同。以存单方为表现形式的银行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出资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用资人都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为:
(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之后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2)出资人没有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根据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给金融机构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出资人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基于其过错,在用资人不能返还部分的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出资人没有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出具了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基于其过错,在用资人不能返还部分的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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