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银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10-09 作者:110网律师
(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之后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2)出资人没有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根据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给金融机构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出资人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基于其过错,在用资人不能返还部分的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出资人没有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出具了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基于其过错,在用资人不能返还部分的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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