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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产管理

发布日期:2013-10-16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 陈怀杰


保证破产资产的完整性及价值的最大化,是审理每一个破产案件都必须面临和重点处理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从实务的角度解析破产清算中确保破产财产安全、保值和增值的一些基本做法,以和大家进行交流。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清算案件的重点工作可以分为三部分:破产财产管理、劳动债权管理和债权债务管理。作为三者之一的破产财产管理对于清算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对资产管理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投入更大的精力,因为只有科学正确的管理,才能有效的避免资产的流失,保障各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努力化解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系列社会矛盾。

一、管理人的首要任务是在法院的指导下全面核实并接管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在企业被破产宣告前称债务人财产,是指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自有的全部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对破产财产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债务人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债务人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债务人在其他公司中享有的股东权益。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通过管理人的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就属于债务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理所当然地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因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债务人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便成为了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基于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2)因继续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于这种民事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价给付,而且这种对价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因此,这也可以视作破产财产。(3)由债务人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东的分红。(4)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如房租、利息等。(5)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破产清算过程中他人侵犯债务人的权益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类财产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2)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因合同相对人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票据权利,如债务人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5)债务人享有的知识产权。(6)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未足额出资的,应当由出资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因错误执行债务人财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8)出资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9)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驻破产企业并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在实践当中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另一种是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的资产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在债务人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依法根据债务人提交的财产状况清单拟定资产接收方案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类有序接收。最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当然是债务人自己,因此以债务人提供的财产状况清单为基础进行破产财产接收工作可以让管理人以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准确的获得破产财产的数量、位置等信息,依此为基础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接收并能有效避免在接管财产过程中出现的遗漏接管的风险。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的资产接收

《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需要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清单,而且,在被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也不会积极主动的提交自己的财产状况说明,因此管理人就没有了拟定财产接收方案的直接依据,这无形之中就增加了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财产的工作量。对管理人来说,在没有债务人财产状况原始资料的情况下,如何制定破产财产接管方案并全面接管破产财产,是破产清算过程中首先要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难题。管理人应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数据、询问留守人员等方式查清并核实破产企业现有资产的数量、位置等具体信息;然后,管理人依据掌握的信息拟定出科学合理的财产接收方案并以此有计划的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对所有接管的财产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确保接管债务人财产全面、彻底,避免因工作疏忽而遗漏接管债务人财产以致对管理人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障碍。

虽然破产申请主体的不同都能达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后果,但是对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的工作却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显然,当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管理人在接收破产财产阶段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厘清债务人财产的具体情况。总之,无论是何种情况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的工作都是管理人义不容辞的职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认真细致的做好资产接收工作,确保资产接收全面、彻底。

二、如何确保债务人财产安全、保值、增值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立即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妥善保护和管理。破产管理人应本着有利于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经营和保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债务人财产因人为的或者意外的原因遭受损失,必要时可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般来说,管理人要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处于经营状态下的资产的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应当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破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对处于经营状态下债务人财产的两种处理结果。在破产案件实务操作过程中,本着优化处置财产,保持财产价值并适当增值的原则,如果企业继续经营的财产价值肯定大于企业现有财产的变现价值,那么管理人应当维持债务人的继续经营,在此基础上增加破产财产的价值。反之,继续维持债务人的经营状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增加破产财产价值的目的,那么管理人决定停止债务人的经营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对于处于租赁法律关系状态下的破产财产要及时做好租赁合同的换签工作。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首先预估出合理的破产清算周期,然后在该合理期间内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短期租赁合同,为破产案件后期资产评估、拍卖变现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对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的管理和维护

对这几类财产,管理人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首先对于那些年久失修、疏于管理和长期不使用的厂房、办公大楼、机器设备、汽车等在权利归属明确的前提下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其安全、保值;其次,对于原材料、产成品等要根据该物品的自然属性进行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类似于食品、药品原料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报请人民法院批准后管理人可以对其先行处理,避免其财产价值无形流失;最后对于那些自然属性相对比较稳定且容易长久保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对其进行封存管理,并在破产清算期限内指定专人看管,确保资产安全。

(三)对无形财产的管理

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过程中既要避免有形财产流失,也要对无形财产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企业破产法》的出台虽然完善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但是在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往往被忽视或者在资产评估中被低估。这不仅造成破产财产的隐性流失,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同时还违背了管理人工作职责所要求的最大化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原则,应当引起重视。企业破产的原因多数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多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企业本来就自身难保,所以对于企业所有的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更是无暇顾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对于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应当从思想认识上给予高度重视,在现实工作中投入更多关注。对于破产企业所有的专利权而言,如果该专利权在企业破产时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应将其列为破产财产,按一定程序进行评估后转让所有权,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应同样得到保护,为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应对破产企业的商标权进行续展登记并实施转让,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统一分配;对于破产企业拥有的较为先进的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应充分考虑利用其技术成果的价值,尽量进行转让,这样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制定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后,管理人一方面要接收并管理破产企业所有资产,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接收的债务人财产的具体情况积极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工作。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根据破产企业财产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且科学合理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交由债权人会议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实施。

众所周知,良好的制度是对企业实行优质管理的前提,破产企业虽然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但依据法律规定在没有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它仍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法人资格,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依然是一个有效的市场主体,依然需要依靠完整的、科学合理的制度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因此,管理人一定要审慎履行自己的勤勉尽责义务,坚决执行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资产管理方案,认真细致的做好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产管理工作,保持破产企业资产价值并尽最大可能性扩大其价值,以便最大化清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四、资产评估、拍卖变现

(一)资产评估

作为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应该根据债务人财产的性质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评估机构:由省级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部发土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由建设部颁发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矿产资源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现实中,一个评估机构可能会具备一种或几种资格证书,破产管理人在选择时应注意准确掌握情况。另外,若债务人为国有控股的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债务人资产评估立项,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

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公司,在对破产企业评估过程中,应排除各种干扰,在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确定选择上,应充分注意清算价格的假设前提,防止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直与交易价格差距大,导致破产财产评估价值虚高,与市场交易难以接轨、或评估价值过低,导致资产无形。对破产财产的评估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以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核实破产企业资产的盈亏、毁损及待报废情况。

  2、对仓库里库存物资,按其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经办人分类列表、入账。

  3、收集房地产证件及抵押担保合同证明等。了解是否已作抵押及抵押时间、抵押物名称、抵押权人等;填列财产抵押担保情况统计表,按抵押时间的先后确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为法院提供事实依据。同将抵押担保资产予以剔除,不作评估,但应将抵押担保资产中超过抵押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列入评估资产范围。

  4、针对不同企业的破产财产,设计各类评估明细表、汇总表,作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在评估工作中,在产品、半成品的评估难度尤其大,由于企业破产后不能配套组装,其价值难以确定,应综合分析,按材料物资属性计价并确定其清算价值。

  5、由于破产清算涉及国家、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资产状况的审计、评估是整个破产项目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依法按程序操作,才能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防止资产的流失,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清算中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打下坚实基础,保证破产财产按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二)破产财产拍卖

破产财产拍卖是指将企业的全部破产财产以拍卖的方式变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实现。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因此,基于法律规定,我国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必须对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并主要采取拍卖的方式将破产财产变现。

破产拍卖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通过拍卖人的合理策划,召集尽可能多的竞买人参与竞拍,在公开竞买中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同时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财产因私下交易而流失的风险。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制定详尽可行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交由人民法院确认并制作裁定书,以此作为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的依据。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也是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在。管理人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一个明确的分配方案。


第一,公平原则。破产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就是为了公平地、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存在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第二,顺序法定原则。即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同种类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将破产人的财产按法定顺序分配给各类债权人;

第三,比例原则。同一顺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在清偿中,破产财产在对前一顺位的债权清偿完毕后若有剩余的,才能进行下一顺位的清偿;在同一顺位中,破产财产不能足额清偿的,对该顺位的债权按比例清偿;不论在哪个顺位,破产财产清偿殆尽的,继续破产程序已无意义,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破产清算案件的主要工作可以分为三部分:债权债务、职工劳动债权和资产管理。作为三者之一的资产管理对于破产清算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管理人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对资产管理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投入更大的精力。因为只有对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才能有效的避免资产的流失,保障各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化解企业破产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企业破产不能让知识产权流失》,陈敏,来源:知识产权报
2、《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抓住的关键环节 》 作者:姚江
3、《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4、《清算时进行资产评估应注意的问题》作者:李昭欣
5、《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主编:张小炜 尹正友

作者单位: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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