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签署后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日期:2013-10-16 作者:姚艳艳律师
离婚协议书签署后是否可以反悔
案例分析: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因感情问题,2010年5月,莫某草拟一份离婚协议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愿意与莫某办理离婚手续。同年7月,双方一起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之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某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离婚协议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虽然房产已经过户至李某名下,但该房屋的性质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莫某名下的性质是一致的。
法律条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得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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