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毕某是否应当继续支付余款,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毕某与原告代理人郭某经协商一致,由毕某的债务人张某代为偿还所欠货款,且郭某也给毕某出具了还款收条,故毕某不应继续支付余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毕某与郭某经协商由毕某的债务人张某代为偿还所欠货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毕某作为张某的债权人将其对张某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应通知张某,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张某不发生效力,因此毕某仍应继续支付余款。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涉及的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就是合同的债权转让问题。所谓合同的债权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债权转让一旦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原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就债权的转让及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其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张某借毕某2万元未还,毕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毕某系张某的合法债权人,同时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又是原告的债务人。毕某与原告的业务员郭某经协商相互出具收条、取到条,约定由郭某持取到条向张某主张1.6万元货款,实际上在毕某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该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毕某作为张某的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用于抵销其对原告公司所负的债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毕某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该转让行为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毕某与原告之间的原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相应消灭,其对原告仍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