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性质未明确,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发布日期:2013-10-19 作者:张仁藏律师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一)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二)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五)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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