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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工伤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与标准(2013版)(2014年)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110网律师
湖南省工伤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与标准(2013年版)
 
一、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与工伤无关的部分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未投保工伤保险的,可以视情况选择当地医疗机构。

二、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湖南省内按照每人10/天计算。

三、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需要正规发票,并经经办机构同意。
交通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交通工具
火车
高铁
其它交通工具
硬座
硬卧
软卧
普通车厢
救护车
其它车辆
支付标准
凭票支付
凭票支付
凭票支付40%
凭票支付
按距离远近支付400-800
按距离远近在合理价格范围内凭票支付
注:①乘坐飞机、轮船、出租小汽车等交通工具不在支付范围之列。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内,应选购座位票;超过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③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申请,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适当提高支付标准。
住宿费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项目
宿
支付标准(元/天)


60/天以下凭票支付
80/天以下凭票支付
注:①到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前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支付天数以从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住院的前日为限(出发时间超过中午12时的,当天按照半日标准计算支付天数;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实际发生天数超过5日的,以5日为限。②到统筹地区以外临时检查或门诊治疗的,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支付天数以从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的当日计算至返回的当日(出发时间超过中午12时的,当天按照半日标准计算支付天数;如乘坐交通工具为火车卧铺的,不支付当日住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后续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考: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6号)。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待遇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3、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省标准)
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湖南省标准)
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工亡补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2012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如果是2013年发生的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00元。
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的,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例都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按照本单位参加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也有的案例是按照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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