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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恶意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达成和解,支付30万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3-10-28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某1公司
被告茅某
被告马某
被告某2公司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告在某2公司占有20%股权,并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主张]
20101124日,被告茅某、马某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其在某2公司20%的股权转让原告,同时称公司另一股东某会持有的80%股权亦属被告所有,可由被告处分。协议因此约定,原告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受让某公司100%的股权;茅某、马某有义务将某公司全部股权变更至其名下然后转让原告,否则,茅某、马某将其自有的20%股权以220万元转让原告,并在协议签署日起,由原告实际控制公司。之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85万元,并实际控制了公司,同时也为项目的设计、规划投入了将近140万元。然而,两被告收款后却以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事宜,并恶意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该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因此撤回诉讼。根据和解协议,茅某、马某在2012530日前支付原告340万元的,双方所签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否则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并由茅某、马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现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款项,原告认为,应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  
[律师评析]

原告主张的被告茅某、马某在和解协议签订后未向其支付约定款项的事实,两被告未予抗辩,且无证据证明两被告支付款项事实的存在,因此认定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按和解协议约定,茅某、马某未按约定付款的,双方应履行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从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看,系争股权转让前该公司股东为茅某、马某和某村民委员会,但相关证据及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表述,又否认某村民委员会目前还是某公司股东的事实。然,即使某村民委员会目前还是某公司股东的,其在茅某、马某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也曾发过公函称,欢迎原告投资某公司股权,对此,可视为其对茅某、马某股权转让的同意,和对该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因此,系争股权的转让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且,某公司在诉讼中已确认原告占有公司20%的股份,原告目前也已实际控制公司,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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