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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工作2年来一直很认真,2013年元旦,我认识了刚来公司不久的小华,我们俩一见钟情,很快便开始恋爱。由于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所以,我们俩一直没有公开关系。今年情人节,我俩的恋情被公司总经理发现了,说我们违反了公司的“恋爱令”,必须有一方离开公司,否则就要开除我们。请问,公司的说法合法吗?

                                                                                                                            读者:王轩
王轩读者:
    公司无权开除你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事先颁发“禁恋令”,员工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你们公司通过颁发“恋爱令”擅自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以开除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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