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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问题解读
       产权调换,即以房换房,拆迁人以原地重建的房屋或异地的新、旧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被拆迁人对换得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货币补偿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程序为:       
1、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照货币补偿的要求,评估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2、评估出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格。
3、计算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之间的差价。
4、结清差价,办理相关手续。
?        在房屋产权调换时,我们必须明确:
1、在房屋估价时,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估价机构承办。
2、在房屋产权调换时,根据当事人协调一致,可以增加或减少房屋面积,法律对此没有限制,也充分体现合同的自愿原则。同时也只要求结算好差价。
3、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4、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法条指引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7日 建设部发布)
第六条 房地产市场估价,当事人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进行。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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