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调换
发布日期:2013-10-29 作者:110网律师
产权调换,即以房换房,拆迁人以原地重建的房屋或异地的新、旧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被拆迁人对换得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货币补偿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程序为:
1、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照货币补偿的要求,评估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2、评估出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格。
3、计算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之间的差价。
4、结清差价,办理相关手续。
? 在房屋产权调换时,我们必须明确:
1、在房屋估价时,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估价机构承办。
2、在房屋产权调换时,根据当事人协调一致,可以增加或减少房屋面积,法律对此没有限制,也充分体现合同的自愿原则。同时也只要求结算好差价。
3、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4、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法条指引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7日 建设部发布)
第六条 房地产市场估价,当事人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进行。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地块选房、签约规定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地块选房、签约规定
- 关于静安区北京西路凤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关于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虹口区143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普陀区广泉路站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