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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案件的范围问题

发布日期:2013-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3.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外国人(包括持英国、葡萄牙本土护照的华人)或者港澳同胞在外国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与在港澳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三)港澳同胞或者港澳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或者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也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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