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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胡安昭律师谈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分析

发布日期:2013-11-03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甲某驾驶轿车和乙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乙某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甲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甲某的车辆投保交强险,无商业三者险。
乙某住院期间,甲某听乙方的家属说,乙某的伤情为腿骨骨折,甲某觉得伤情较严重,垫支医疗费用5000元。交警部门对双方进行调解,乙方要求赔偿损失15000元,甲方考虑到乙方的伤情,口头表示同意,但并未签订协议,亦为支付剩余一万元的费用。故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并未出具事故调解协议书。
在乙方向甲方索要经济赔偿的时候,甲方提出条件,就是乙方必须提供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报保险所需的材料。在乙方把上述材料提供给甲方的时候,甲方方得知乙方的伤仅为软组织损伤。甲方拿着材料去保险公司问了一下,所能够报销的费用非常少。甲方这时找我咨询该怎么办。
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分析,我认为做一下说明:
甲方对于交强险报销公司能够承担多少费用是不甚了解的,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甲方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误工、护理、伤残(如果构成的话)等项目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为2000元。在上述限额之内,如果乙方能够提供出证据材料,保险公司给承担,如果乙方提供不出证据材料,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当然这是指诉讼中),那么甲方个人承担哪块费用呢?甲方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超出一万元医疗费用之后的医疗费用,超出的这块费用,如果甲方有商业三者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还是能根据事故责任报销一块,如果甲方没有这块商业险,他自己根据事故的责任来承担。在本案中,乙方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之内,保险公司能够全部承担,甲方不用出钱。至于伤残误工,乙方不构成伤残,而误工、护理费也绝不可能超出110000的限额,甲方仍旧不用出钱。甲方承担的主要是本案的诉讼费用,另外还有鉴定费用(如果乙方对伤情做鉴定的话),诉讼费和鉴定费都是根据相关案情计算出来的,尤其是鉴定费,也是按照比例来承担的。在本案中,甲方承担的费用大概顶多1000块钱,如果乙方没有鉴定的话,那可能就是一两百的费用。
在本案中,甲方已经预先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很明显,甲方自己的钱支超了,另外,甲方也有车辆损失,我认为他正确的做法是将材料退还给乙方,让乙方起诉自己和交强险报销公司,然后在乙方起诉的时候,自己可以连同支超的费用加上车损等其它损失一并向乙方提起反诉,要求乙方返还和赔偿。
在本案中,甲方还有一点是比较值得庆幸的,就是乙方在对甲方未如实告知病情的情况之下,甲方虽然对自己应当赔偿的金额做出了误判,但好在没有和乙方签订赔偿协议。否则,黑纸白字写下去,到时候就很难解释清楚了。
实践中,有些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的车主,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先期垫付大量的医疗费用,到时候又因为自己的保险入的比较全,造成自己实际垫支的医疗费金额远远超出个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到时候再去要求受害方返还,往往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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