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逼债主写借条欲讹钱 最终败诉

发布日期:2013-11-03    作者:张仁藏律师


200854日,赖某假意拿着4万元还钱,并承诺待自己经营情况好转之后,再归还剩余的20万。但他要求沈先生出具借条,而非收条,否则剩余的款项将不予归还。沈先生怕他真的一分也不还,就想先将4万收入囊中,无奈只得写下借条。嗣后,沈先生为了防止赖某赖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剩余借款。在庭审中,赖某对于借款数额及已归还沈先生4万元的事实均予认可,故疏忽的沈先生在该案中未要求赖某出示先前4万元的借条。最终,法院判决赖某归还剩余借款20万元。这份判决书让沈先生安心地等着拿回钱款。 
不料,事情并未就此完结,200811月,沈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原来赖某持沈出具的4万元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原本是债主,现在变成欠债的,沈先生终于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 
庭审时,成为被告的沈先生辨称:其是在原告赖某胁迫写下的借条,该借条的性质实际上是收条。为证明自己主张,被告提供了原告出具的24万元借条、判决书和证人证词。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4万元?在本案4万元的借条出具之前,原告已欠被告数额较大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被告再向远在异地的原告借款是违背常理的。原先被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之诉中,原告赖某自认的归还4万元借款的数额及日期,与本案借条中载明的数额与日期相一致。且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归还4万元的证据,未能对其诉称的4万元借款的交付等事项作出合理说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