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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保成恢复强制执行一案

发布日期:2013-11-03    作者:110网律师
汪保成恢复强制执行一案
案件种类:律师服务
   由:汪保成申请强制执行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服务对象:工伤(职业病)职工
人:张绪林
承办单位: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
报送单位: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5年开始,汪保成就在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打工,工种为水泥打包工。后汪保成因身体不适经健康体检后于2009720日经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壹期水泥尘肺。
2009925威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威劳社工决[20096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汪保成为工伤。201029经内江市劳动者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工伤残。
2011516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汪保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89612.42元。
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威远县2011年在“工业强县”战略中,依靠科技进步、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的关停企业对象,在威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前已经停产,无经济收入。
2011619汪保成申请威远县人民法院对2011)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后威远县人民法院仅仅在威远县社保局执行到位14070元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部分,对于应当由用人单位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的75542.42元却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914作出(2011)威执字第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被执行人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家政策关闭企业,现已停产,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1)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收到该终结本次执行裁决书后,汪保成的委托律师张绪林经过多方查找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终于在2012年发现在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堆放有一批刚拆除下来的废旧机器、设备(系政府关停时强制拆除的落后水泥生产设备)。后张绪林律师也找废品收购商前来初步估价,大约价值10多万元,如果能够执行该废品,汪保成的执行余款75542.42元加上利息也已经够了。因此,张绪林律师就代理汪保成于20127月份对该废旧机器、设备进行拍照取证,并重新申请威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强制执行。后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710日以(2012)威执字第490号执行案受理了该执行案。经过人民法院执行员的调查,该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废旧机器、设备如果成功拍卖,兑现汪保成的执行余款75542.42元完全足够了。但法院在现场登记时遭到了当地村民的阻扰和反映,原来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还欠当地村民每年的土地青苗赔偿费用未支付,当地村民为了防止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处理该废旧机器、设备,还专门派人守护该废旧机器、设备。因此,法院调查后表示鉴于这种情况,对该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废旧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处置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并且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通知不到)。法院就要求汪保成及其代理人张绪林另行对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多方查找。
经过多方查找,代理律师得知在汪保成工作患职业病期间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系出租给韩健(个人)经营,张绪林律师就多方查找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健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希望能够凭借该“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将韩健(个人,有偿付能力)追加为被执行人。按照这个思路,张绪林律师就找到了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当地政府威远县铺子湾镇人民政府、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办公室内张绪林律师意外的得知不久(约一周内)政府将拨款几十万元给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对其国家政策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补偿款,并且,该补偿款将通过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企业办公室审批下发
张绪林律师就立即向本案的执行员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叶宏书副局长进行了汇报,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立即采取行动,对这一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出具了协助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查封、扣押等法律文书),并将这些法律文书送达给了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企业办公室。一周后,威远县三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失踪的(通知不到的)法定代表人主动现身,几天后汪保成的执行余款顺利的被划到了财政局的执行账户内,然后汪保成的执行余款顺利兑现。
    评:
对于执行难的案件,有时变换一下思路,也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坚持而不舍的精神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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