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见证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110网律师
甲方:杨某,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生,住新余市人民北路#号#栋601室。身份证号码:*。
乙方:邓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生,住新余市新钢苗甫村*栋*楼*号,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抵押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于2012年8月28日提供给甲方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期限约定如下:甲方于2013年2月28日前还款5万元,即从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借款利息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若甲方至2013年2月28日止未还清5万元借款,甲方承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5万元,否则乙方有权依法将抵押房屋作价清偿全部债务。
三、乙方同意甲方将其所有的财产即房屋一套作为抵押,用于担保其债务金额伍万整。该套房屋位于城北沙土街*号*幢*,建筑面积107.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余房权证城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余国用(2011)第*号。甲乙双方约定抵押期限为陆个月,从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并经双方协商评估确定该房屋价值为叁拾万元整。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律师见证书
(2012)江弘律见字第*号
委托见证人:
杨某,身份证号码:*
邓某,身份证号码:*
见证事项:委托律师就《借款抵押协议》进行见证。
见证过程: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邓某的委托,指派邓华、肖灵芝律师就借款抵押协议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杨某、邓某自愿于2012年9月17日订立《借款抵押协议》一份。
2、杨某、邓某的双方合同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杨某在该《借款抵押协议》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4、邓某在该《借款抵押协议》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5、该《借款抵押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邓华、肖灵芝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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