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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5.12特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系列案追记

发布日期:2013-11-04    作者:余伟安律师
--------陕西省宁强县108国道油罐车爆炸特大交通事故赔偿系列案处理追记

【案情概要】20105122345左右,108国道宁强县黄坝驿段发生一起油罐车与货车相撞事故,油罐车汽油泄漏并爆炸燃烧,当场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沿路6辆汽车被烧毁的特大交通事故。该案牵扯的受害人有二十余家,除人员伤亡、车辆及货物被烧毁之外,沿路餐馆房屋加水站树木均有毁损,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有18件,余伟安律师作为被告油罐车运营单位法律顾问全权代理参与了案件处理,绝大多数案件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结案,仅有两件案件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全部案件历经三年多时间,现亦基本终结。该案代理过程,贯彻委托人“减缓免”的主导思想,达到了少赔偿,履行期限长的目的,为委托人赢得了企业发展的喘息之机,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处理过程同时兼顾了各个方面,也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现就有关案件办理过程追击如下:
【针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媒体报道】108国道宁强境内 油罐车爆炸416车被烧毁(西安晚报2010514
5122345分左右,108国道宁强县黄坝驿段发生一起油罐车与货车相撞事故,油罐车汽油泄漏并爆炸燃烧,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6辆汽车被烧毁。
事发地距离川陕交界收费检测站仅一公里远,记者看到,交警部门正使用吊车和推车搬移被烧毁的车辆,其中一辆半挂货车被烧得只剩铁架子,而爆炸的油罐车此前已经被拖走。据现场交警介绍,事发时,一辆载有汽油的油罐车向四川方向行驶,在经过一段近90度的连续弯道时,由于车速较快,撞到路边的水泥护栏。碰撞使油罐车发生侧翻并向前滑行,撞上对面方向驶来的一辆半挂货车,碰撞导致油罐车汽油泄漏并产生猛烈爆炸和燃烧。
由于出事路段是一段长距离下坡路,泄漏并燃烧的汽油沿着坡道和路边的水渠流向下方,并很快波及了沿途的4辆汽车和两栋路边民房。其余驶过的车辆见状,纷纷调转车头甚至弃车逃跑,周围居民也急忙撤离。据一位目击者讲,他当时听到外面有很大的响声,跑出房子一看,外面火光冲天,着火的汽油正往外流,并沿着公路蔓延了约300多米,将路边的山体水泥护墙也烧得漆黑,还烧毁了一些山坡植被,一个道路指示牌已被烧得无法辨认。
据交警统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其中两人经确认分别为油罐车和半挂货车的司机,另外两人身份目前尚未确认。另有一名重度烧伤者,已于昨日凌晨被紧急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昨日14时左右,事发地段交通恢复畅通。 (董知行)
【司法机关介入采取的相关措施】事故认定--价格认证--专案小组--联合行动-民事诉讼
事故发生后,汉中市党政机关领导非常重视,给予高度关注,责令各有关职能部门迅速介入,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安抚受害人。宁强县交警队介入后依法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油罐车司机一方负全责,其他受害人无责任。受宁强县交警队委托,该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所有涉案财物进行了价格认证。有关信访部门面对情绪激动,行为接近失控的受害人,积极劝诫说服,引导事故受害人进入诉讼程序,宁强县人民法院在允许缓交诉讼费的情况下为所有当事人快速办理了立案手续。由宁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执行局、法警队及宁强县交警队等机构十多人组成专案组,前往陕北某地对于油罐车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油罐车运营公司账户及有关车辆等资产进行了保全,并和油罐车运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召开事故处理协调会议。余伟安律师作为油罐车运营单位全权代理人密切注意专案组动向,认真分析部署,与公司车队有关负责人出席协调会议,并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
【余伟安律师介入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情绪很激动,特别是几名死者家属堵路封门,给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带来很大压力。专案小组到达陕北某地后,这种巨大的压力就转给了油罐车运营公司。余伟安律师介入后,认真调查分析,向委托人油罐车运营公司提出初步应对的几个观点:一、无论多大的的交通事故,都属于法律范畴,要以法律为准绳来分析对待,不惧怕或屈从于任何法律之外的东西,依法律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来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二、系类案中有轻重缓急之分,先解决当务之急,帮助司法机关排解压力,与司法机关方便就是与自己方便。三、以人为本,先人后物,先处理死者的善后事宜,再处理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四、调解与诉讼手段并用,依法维权,帮助公司以最小的代价妥善解决事故纠纷。这些观点很快得到公司管理层的认可,并付诸实施。
第一步:应对专案组。通过专案小组召集的协调会得知,已经纳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十八件,涉案标的八百多万元。专案小组到达后首先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但仅查询到几百元存款。查封公司的油罐车,由于公司油罐车属于危险品运输行业营运车辆,车辆很难短时间出售折现,停放保管也有一定危险性。所以,专案组虽然查封了公司油罐车,不允许转让出售损失,但又允许公司继续管理及使用。专案组多位工作人员从大局出发,谈了此次事故的严重性,处理此次事故的紧迫感,也谈到如果不能积极妥善处理将面临的法律责任。细心的余伟安律师发现,专案小组几位领导,分别用了“协调会”“依法处理”等词语。可以看出,专案组虽然面临很大的压力来处理这起事故,但仍然很注重细节,注意办案方式,特别是在法律程序上很注重依法办案,并不滥用职权。所以,余伟安律师代表公司发言:一、对于本次突发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表示同情,但对于事故造成巨额损失,公司目前并无经济能力承受,需要得到司法部门的谅解,给予足够的宽限时间。二、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解决一部分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下一步将重点与保险公司协调,将保险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也,作为赔偿之用。三、希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目前的交通事故纠纷,因为油罐车找事司机的死亡,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理只能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处理,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办理,为案件的解决营造宽松的和解调解气氛。
第二步:应对死伤者家属。该案四死一伤,四死一伤中,当场死亡的油罐车司机为陕北人,两名为事故发生地本地人,另外一名死者和重伤者都是陕西省外人。事故发生地两名死者的家属情绪最激动,反应也最激烈。事故发生后,本地两名死者的家属给政府有关部门带来很大压力,所以我们的重点调解对象也是这两件案件。对于两个案件,一是要尽快调解,二是要注重示范效应,尽量控制赔偿数额及时限。在多个回合的谈判中,和这两家最终达成调解,按照法律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支付赔偿金额,并约定分期付款。两个案件协商一致后,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办公当日做出加盖公章的调解书。这两个案件的解决,安抚了受害人,给法院减轻了压力,也为油罐车运营公司赢得法院的信任。法院也表示在其他案件的处理上,会慎用保全措施,确保公司正常经营不受司法程序的影响。另外两名死者和伤者善后,对于油罐车司机一方先支付了两万元丧葬费,其他问题暂不处理,外省的一死一伤,也是预付丧葬费和医疗费数万元,其他问题暂不处理,由法院引导进入诉讼程序。
第三步:应对财产损失受害人。该案财产损失受害人较多,涉案金额也比较大,油罐车全部损毁外,其余被烧毁的五辆汽车,分别装载的家具、瓶装酒、西瓜,铁粉等也全部被烧毁。加之,路边的餐馆、房屋、加水站、林木等等,价格鉴定损失高达三百多万元,但事发突然价格认证程序及结论的证明力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在应对财产损失受害人方面,余伟安律师严格贯彻公司之前制定的方案,即尽量走法律程序为公司赢得喘息之机,在法律程序中寻找有利机会和解调解,无论在赔偿数额还是期限上都争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在方法上主要体现为一个个“拖”字,对法院的态度是话说软,事做硬,形式上对于法院的通知传唤尽量配合,但在解决实际赔偿问题上,只能等待最佳和谈时机再表态。余伟安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应对方案,利用两天时间,与十多家受害人分别会面谈判。主要做了几个工作:一是告知所有受害人,当前公司面临的困境根本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当事人的期望值必须要低一些,而且要给公司足够的期限。二是告知所有受害人,如调解解决,公司能够支付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标准的一半,这样就为以后的谈判订立一个基本计调。三是就所有当事人的请求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质疑,特别是针对十几份价格见证书提出了非常专业的质证意见,这样就给法院和当事人传达一个信号,公司有余伟安专业律师团队来应对案件的审理,同时也为法院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
第四部:应对保险公司。公司为油罐车及油品购买了多种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及货物损失险等,保险金额多达70余万元。事故受害人都急切得到赔偿,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建议,将交强险赔偿金及商业保险的赔偿款都由保险公司直接交付法院,由法院给受害人予以合理的分配,以解燃眉之急。对此,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程序不当,且对我方主张的保险金不计免赔全额赔偿提出异议。余伟安律师以公司名义起草了公函,并多次交涉,最终说服保险公司放弃异议。加之,宁强县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意见作出先于执行裁定,因此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了保险赔偿款,缓解了我方公司的赔偿压力。
【诉讼一系列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2010512陕西省宁强县108国道油罐车爆炸特大交通事故赔偿系列案,绝大部分案件进入诉讼审判程序。一系列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过程中,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价格认证书的证据效力证明力的问题。开庭审理第一案,余伟安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及专业理论知识,对于价格认证书及法医鉴定意见书都提出了专业的质证意见,令原告触不及防,也令法院感到非常意外。因为针对价格认证书的质证意见非常专业,而其他大多数案件又都涉及价格认证问题,所以法院暂停其他案件的开庭审理,在下班后及时联系价格认证中心要求对余伟安律师提出的异议给予答疑说明。后价格认证中心连夜赶制了一份四页书面说明。但我们又于第二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继续提出新的质疑,使得价格认证书的证据效力一时难以认定。同时,余伟安律师提出一个重要的答辩意见:财产损失和价格认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中缺乏证明财产损失数量的基本证据,也并没有对财产损失给予评估,在缺乏证明损失数量的情况下,做出的价格认证结论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缺乏证明力。这样最终说服原告作出大幅度让步,促成了所有单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共十四件)的庭后调解,十四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上按照价格鉴证数额的百分之六十达成调解,而且绝大部分金额的履行期限都争取到一年以上,标的较大的案件履行期限最长达两年多时间,极大地缓解了我方公司的经济压力。
【诉讼两个未达成调解的案件处理过程】
两个案件,有一个案件同时涉及人身死亡赔偿和车辆货物损害赔偿,另外一个案件为重伤者人身损害赔偿。这两个案件有几个共性:一是涉案金额都比较大,二是原告都是陕西省之外的外地人,三是这两个案件的原告都聘请了律师代理人,期望值比较高,调解的难度比较大。所以,针对这两个案件采取的应对策略就是以诉讼手段,争取付出最小的代价,争取最长的履行期限。
案件一:人身死亡赔偿和车辆货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起诉各项损失共计近百万元,经过努力,重新价格鉴定申请被受理,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价格认证没有重新启动,但余伟安律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为公司赢得了一年多时间利益,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不合理诉请近二十万元。后余伟安律师代理公司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依法改判公司少支付五万多元。律师经过努力,不仅为公司极大减少了损失,同时赢得了很大的时间利益。
案件二:交通事故重伤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在事故中被烧伤,经医院诊断全身95%Ⅲ烧伤,身体多处畸形,伤情非常严重。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庭审前公司就先行垫付了四十多万元的医疗费,直到原告伤情治疗稳定。后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由汉中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级。原告随后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近三百万元。诉讼中,余伟安律师认真审阅了法医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标准及功能损失计算都有错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最终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二级。经过庭审辩护,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部分答辩意见,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按照原告诉请的20最长期限判决护理费,而是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按照10年期限计算护理费,在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都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判决,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一百三十余万元(含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四十多万元以及原告自行垫付的医疗费三十余万元)。根据公司的安排,一审中对于后续治疗费约十五万元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坚持申请重新鉴定,要求对原告医疗终结时限,后续治疗的必然性及效果给予鉴定,在二审中依然坚持提出。虽然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并维持一审判决,但在诉讼过程中仍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因此组织双方多次调解,为公司争取了时间利益,为整个事故的圆满处理做出了有效工作。
【结语】该起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由于司机的过失,造成多个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给所有原告都带来巨大的伤害。同时,也给余伟安律师代理的被告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危局。从法律角度讲,如何让死伤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济赔偿,同时让被告公司不至于破产,是摆在所有涉案参与人员的难题。因为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让受害人得到法律的保障,就要让被告公司能够继续生存,这是矛盾的两面,有机统一的整体。所以,余伟安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力争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损失,为公司赢得极大的时间利益,但同时也是为受害人解决实际问题。因为,只有公司得到了喘息,继续经营发展才有资金给予受害人赔偿。如果原告不让步,法院措施太严苛,可能导致公司破产,而原告拿到的是高数字的空头文书,那恐怕也不是原告所想要和能够承受的。所有原告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都不高,获得赔偿金额的期限也较长,但最终都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也算是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圆满结局吧。律师在事故处理中体现了专业知识、把握“度”的水平,帮助公司排忧解难,帮助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充分彰显了律师的职业价值。【案例来源:余伟安律师工作室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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