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婚纱店用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3-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答:您好,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婚纱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你的同意许可使用您的照片做广告侵犯了您的肖像权,您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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