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胎儿畸形产检未告知,医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2012年初怀孕,期间到医院多次产检,2012年12月我产下一女,但是我女儿头部畸形,经鉴定是无脑儿。但是在怀孕期间的多次产检,医院都未告知,请问,医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渝水 胡某

答:你好,医生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对于“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我国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这六种分别是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脑膨出、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你女儿经鉴定属于无脑儿,依照法律规定,医生应向你 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但医生却没有告知你,即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天军律师
河北沧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