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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之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3-11-08    作者:秦步基律师
挂名法定代表人之法律风险
―――――――――提线木偶与炮灰?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即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国法律所特有的法律现象,英美法系多采取代理说,大陆法系多采纳代表说,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目前所采取的则是“法定唯一代表制”。也就是说,一个公司只有唯一的一个法定代表人。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合资公司因企业形态不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会有差别,国企的法定代表人产生也具有国情特殊性,故不一一列举分析。本文仅就最常见的民营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问题,做简单的浅析。以便能抛砖引玉,让各位创业者清楚其中的利弊。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不再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层,职业经理人,非股东也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而且在现实中,挂名法定代表人现象也日益突出。法人的表面身份,必然同时为上述三个身份之一。
 
一、法定代表人的内涵:
1、代表权利法定:法定代表人根据选举或任命创设,工商登记只产生对抗效力,而非创设权利。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与《公司法》相违背。现实中包括工商行政部门在内的部门理解上都是有误差的。
2、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有公司法禁止情形;
3、代表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企业其它民事行为的代理,是需要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做出的。
 
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主要通过选举和任命两种方式产生,选举产生主要针对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任命主要针对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任命书,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1、股东会选举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2、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方式任免――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方法――外资公司、合资公司等,一笔带过,不多赘述。
 
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风险:
因为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加之目前公司注册监管不力,不少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皮包公司或特洛伊木马式的空壳,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活动、签约的直接责任人。所以,法定代表人实际要背负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监管的行政责任,以及公司单位犯罪引发的刑事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绝对不只是浮华光鲜的浮名,而是要背负重大责任的身份。
更直白地讲,法定代表人,不是那么好当的。风险现在没有发生,不代表你永远是安全的。
 
四、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1、个人行为
2、职务行为
1)合法代表行为
2)表见代理
3)越权代表
 
五、法定代表人与印章文化
1.法人公章。法人公章即公司公章,只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公司是法律拟制人,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才能表露于外。法人印章实际上只是对公司法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推定证据。
2法定代表人私章与签名:法定代表人有人的局限性,不可能事必躬亲,很多时候会以私章授权方式授权内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如果未经授权,私刻私章使用,对法定代表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六、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尴尬现状
1、对公司无实际控制权,只是提线木偶或者橡皮图章;
2、公司实际控制人若非法经营,法定代表人可能会作为炮灰;
3、法定代表人不能自我解聘,必须通过产生程序变更,上船容易下船难;
4、对公司重大决策只能列席,没有投票权和决策权;
5、你只是个被借用身份证的人,一切权力与你无关,一切责任与你有直接关系。
 
七、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双重法律关系
1、公司与经理之间的劳动关系;
2、经理根据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产生的法定代表关系。
法定代表人的更换通常情况下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的同步调整,但也存在不同步的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能否单方辞任?
代表权本质意义上是一种身份权,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权,虽然其产生是基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选举或任命,但其中暗含了一个条件,即其实是一个双向行为,并非单项行为。否则,如果没有一个人的同意认可,没有此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创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虽然在《公司法》上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三个职位人员担任,但并不代表实际运营中的实际权力。因其职务和身份的特殊性,虽然在劳动法意义上讲,职业经理人辞职权利不受限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但是对于其卸任法定代表人身份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现实操作中,通常是消极等待公司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也是目前纠纷频发的领域,有些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利用印章文化,故意不变更法定代表人,把挂名法定代表人置于顶雷的位置,自己在幕后捞取利益之实。法定代表人单方声明、辞任函件等,是否具有单方辞任的效力,尚需要法律的明确确认。相信国家在日后的立法层面上会逐步明确,根据民法原理,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分析,单方通知或声明是具有民事效力的。只是离任的审计等责任不能免除。
 
九、实务中的逻辑怪圈
唯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目前会因为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职责而陷入逻辑怪圈。因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定唯一代表,如果法定代表人不签署变更文件,会让公司陷入手足无措。笔者在办理公司股权纠纷过程中,发现此类情况经常发生。比如:某公司,两个股东,以聘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后某股东移民,尚未办理公司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转换。后因股东和经理之间矛盾,经理携带公章离开公司。公司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被工商局告知,要先办理公司性质转换,转换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章,公章遗失补办,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去法院立案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印章,被告知无权代表公司诉讼,不予受理。当然,这其中,有行政部门对法律理解的误差。辞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职责后,如何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的权利保障,是一个值得去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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