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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受贿一千五百万 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3-11-08    作者:110网律师
             冯某受贿一千五百万 被判无期徒刑   
                              (2013)岳中刑二初字第1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与冯某林(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冯某林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帮助王某生(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多条在建高速公路的工程项目上中标,并接受王某生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 2008年下半年,王某生找到被告人冯某某提出其准备到湖南高速公路上投标,由被告人冯某某负责找冯某林帮忙中标,王某生负责投标和施工的各项事宜,并承诺赚取的利润送一半给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冯某某将此事告知冯某林,冯某林为帮助冯某某谋取非法利益,当时表示同意并要求冯某某不要出面,由王某生来找自己联系具体事宜。
   被告人冯某某将冯某林已经答应帮忙的事情告诉了王某生,王某生要求冯某某帮忙找一家投标单位,冯某某通过黄某翔推荐将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介绍给了王某生。王某生和吴某某商量由吴某某负责组织围标单位,王某生负责协调关系,保证中标,中标后双方各分一半工程量。
   2008年底,吉怀高速公路开始招投标,王某生和被告人冯某某商定准备投标。按照事前分工,由吴某某组织以中交四局为主的多家围标单位,由王某生落实有把握能够中标的标段,确定标段之后,围标单位就购买该标段的标书报名进行围标。王某生将吴某某提供的围标单位名单交给冯某林。之后冯某林在去吉怀高速筹备组听取工作汇报的过程中,将王某生给其的围标单位名单交给吉怀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聂某文,并告知聂某文这是投第4标的单位名单,要求聂某文予以关照,聂某文表示同意。在聂某文等人的操作下,中交四局顺利中得了吉怀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中标后,被告人冯某某要求王某生将分得的工程量卖给中交四局,以免给冯某林造成不好的影响。
   中标后不久,冯某林向王某生提出要将该工程分包一半给他人。王某生立即要冯某某去请求冯某林不要将工程分包出去。第二天,被告人冯某某来到冯某林家中请求冯某林不要将工程分出去,并告诉冯某林他和王某生准备以“提篮子”的方式把工程卖掉变现,冯某林均表示同意。之后王某生与中交四局谈妥将吉怀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自己分得的工程量以850万元的价格卖给中交四局,王某生事后告知被告人冯某某该工程卖了850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林帮助王某生中得桂武(桂阳至临武)高速公路土建第8标,王某生从中获利1030万元。
    2009年初,桂武高速公路开始招投标,王某生和被告人冯某某商定准备投标。之后王某生找到冯某林,表示他还是想和被告人冯某某合作在桂武高速公路投标承揽工程,请冯某林帮忙,冯某林表示同意。后冯某林在经征求吉怀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袁某方意见后,告知王某生投吉怀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8标。不久王某生将吴某某给其以中交四局为首的围标单位名单交给了冯某林,冯某林在去桂武高速筹备组听取工作汇报的过程中转交给了袁某方,要求袁某方关照中交四局承揽第8标。在袁某方的操作下,中交四局顺利中得了桂武高速公路第8合同段。
    中标后,王某生与中交四局谈妥将桂武高速公路第8合同段自己分得的工程量以1030万元的价格卖给中交四局,王某生事后告知被告人冯某某该工程卖了1000余万元。
    三、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林帮助王某生中得怀通(怀化至通道)高速公路土建第9标,王某生从中获利530万元。
    20093月,怀通高速公路开始招投标,王某生和被告人冯某某商定准备投标。王某生再次以和冯某某合作的名义向冯某林提出请托后,冯某林要求怀通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佘某某关照中交四局承揽怀通高速公路第9标。在佘某某帮助下,200955日中交四局以围标的方式中得怀通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第9合同段。
    中标后,王某生与中交四局谈妥把怀通高速公路第9合同段自己分得的工程量以530万元的价格卖给中交四局,王某生事后告知被告人冯某某该工程卖了500余万元。
四 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林帮助王某生中得大浏(大围山至浏阳)高速公路土建第4标,王某生从中获利1140万元。
    20096月,大浏高速公路开始招投标,王某生和被告人冯某某商定准备投标。之后在王某生的要求下,被告人冯某某找到冯某林要求冯某林再次帮忙中标,并告知冯某林其已通过之前的项目赚了一、二千万钱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炒股。吴某某此次组织了以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的多家围标单位交给王某生。冯某林要求大浏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黄某斌在招投标工作中关照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大浏高速公路第4标。在黄某斌帮助下,20091023日中交四局采取串通投标的方式以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中标承揽了大浏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第4合同段工程。
    中标后,王某生与中交四局谈妥将大浏高速公路第4合同段自己分得的工程量以11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中交四局,王某生事后告知被告人冯某某该工程卖了近1200万元。
    五 王某生在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林的帮助下通过高速公路的土建工程共获取非法利益3550万元。按照事前的约定,王某生先后十一次送给被告人冯某某人民币1500万元,尚余275万元因担心犯罪事实暴露暂未支付:
   六 被告人冯某某收受王某生1500万元贿赂款后,大部分以自己和其妻刘某某的名义投入到株洲市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公司开支,其余部分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收缴被告人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万元,上缴国库。
 
律师小结,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其兄冯某林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书记、局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与冯某林合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请托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负责为请托人中标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找冯某林出面打招呼,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予从轻处罚。冯某某是原湖南省高管局局长冯某林之弟,冯某林不知道冯某某与王某生是请托关系,而一直以为是合作关系,冯某某利用冯某林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王某生为承揽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许以工程项目百分之五十的获利为报酬,要被告人冯某某出面找时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书记、局长的冯某林帮忙,被告人冯某某即请求其兄冯某林为王某生中标高速公路工程出面打招呼,冯某林在明知为请托人帮忙承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冯某某可非法获取巨额财物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并要求被告人冯某某不要出面。王某生在冯某林的关照下中标工程项目,在将工程项目转让获利并分给被告人冯某某钱款后,冯某林亦知情,也未表示反对。被告人冯某某系与国家工作人员冯某林通谋,利用冯某林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整理人简介:许斌龙 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员 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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