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有关部分依法定继承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徐卫东律师
【基本案情】
胡某与关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长子胡甲与次子胡乙。关某于2004年1月31日死亡,未留遗嘱,遗产未分割。胡某于2012年9月18日死亡。
胡某于2010年10月12日自书遗嘱,内容为“将某处房产价值的四分之三分予次子胡乙;将该处房产价值四分之一分予长子胡甲......”
次子胡乙于2012年6月24日死亡,未留遗嘱。胡乙与李某育有一子胡小乙。
【对方观点】
胡某2010年留有遗嘱,应按胡某的遗嘱继承,即由胡乙继承属于胡某可处分房产部分的3/4,由胡甲继承属于胡某可处分房产部分的1/4。
【徐律师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中胡某立有自书遗嘱,将房屋价值四分之三分予次子胡乙,房屋价值四分之一分予次子胡甲。但遗嘱继承人次子胡乙先于遗嘱人胡某死亡。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胡某遗嘱中涉及应由次子胡乙继承的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由代位继承人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所涉房屋系胡某与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胡某仅对应属自己的一半房屋产权及从关某处继承的份额具有处分权,共计涉案房屋产权2/3。
2012年9月18日胡某去世,其生前立有遗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七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胡乙先于胡某去世,故胡某遗嘱中涉及应由次子胡乙继承的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此法定继承中,胡乙之子胡小乙进行代位继承。继承他的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七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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