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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资本不实仍合同,后是否可以以欺诈行为为由申请撤销转让协议

发布日期:2013-11-18    作者:110网律师
     明知资本不实仍合同,后是否可以以欺诈行为为由申请撤销转让协议


关键词:出资不实,实际履行,撤销协议
问题提出:明知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仍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后是否可以以 欺诈为由,向法院请撤销关股权转让协议?
案件名称:8公司诉X公司人贸易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明知收购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仍然签订并履行合同,不能认定 为欺诈,不能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案情简介
原告:8公司
被告:X公司
被告:人贸易公司
200710月,被告人贸易公司有意出让其在被告X公司的股权,原告公司在未全面调查亦未自行委托审计的情况下,即根据案外人江苏某事务所 的审计报告,决定收购被告人贸易公司在被告X公司的股份。
20071228日原告8公司与被告人贸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股 权转让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8公司即派遣有关人员进入被告X公司,遂发现被告 X公司的许多重要情况与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度某描述不一致,双方在2007 1230日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后原告8公司又发现许多重要 情况与度某描述不一致,遂原告8公司不同意按照协议履行。
被告人贸易公司为表示诚意,自行提出并实际在2008118日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原告8公司为表示继续收购股权 的诚意,在2008122日支付被告人贸易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万 
元,在同年310日支付50万元,在20083月至同年9月间原告8公司 又连续多次向被告X公司投入款项222万元。
被告入贸易公司在2008829日起诉原告8公司,要求原告8公司 支付股权转让余款,至此,双方继续合作的诚意已丧失。故原告8公司以被 告八贸易公司、被告X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 议。
原告8公司观点:被告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理由如下:1.资产状 况披露不实;1资产状况不实;3,被告八贸易公司多年来未有盈利,被告八 贸易公司的投资款项来路不清,原告8公司认为存在严重的虚假出资或抽逃 出资的情形;1被告X公司的应收账款有大量的坏账;5,被告X公司的股票 投资与事实不符;匕被告X公司的资产权属不清;1被告X公司的流动资金 缺乏;8丨被告X公司亏损严重,原告8公司不能达到收购股权目的;1在原 告8公司受让股权以前,被告人贸易公司曾将股份转让给江苏0公司,并收 到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X公司观点:被告4贸易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审计 报告明确公司亏损;原告8公司事先知道被告X公司自创办以来一直处于亏 损状态,原告8公司主张的欺诈理由均不成立。现原告8公司实际已在行使 股东权益,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原告8公司的诉讼 请求。
被告人贸易公司观点:同被告X公司观点。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 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本案原告8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明知被告X公 司的负债情况,仍然同意签订协议,应当清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带来的法律 后果,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按照原告8公司自述进入被告X公司时,即 发现资产不实,但仍愿继续履行协议,不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且 又向被告八贸易公司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更无法证明原告8公司在 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故原告8公司现提出要求撤销股权 转让协议及退还转让款、退还投资款的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 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在明知被告公司的经营情况下,并且已经向被告人贸易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是否还 能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签订的合同之所以可变更可撤销,最重要的原因是 被欺诈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得合同的签订并非出于双方真实、一致的 意思表示,同时还违背了合同关系中最本质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订立 合同过程中,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即使一方在签订合同 时确实有隐瞒或者陈述与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另一方在已经知晓的情况下依 然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视作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本案中,原告8公司在未进行全面调查亦未自行委托审计的情况下,仅 仅根据案外人江苏某事务所审计报告,决定收购被告X贸易公司在被告X公 司的股份。在协议签订后,原告8公司才发现被告X公司的诸多问题,但此 时原告8公司仍未停止收购行为,依然向原告八贸易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并履行了股东的相应义务。原告8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了,即使其明知被告公司存在资产不实,权属不清,亏损等严重情况,并清楚该股权转让合同可能 带来的后果和风险,而自愿承担其法律后果。所以,原告8公司再以被告欺 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签署并巳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不会得到法院 支持的。
另外,本案在股权受让的过程中,对于涉案股权有过案外人出具的“审 计报告”,而审计报告中对公司有负债的情况有所阐述,法院以此认定原告在 购买股权时是“明知被告X公司的负债情况”的,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法 院的这种认定属合理。因此,笔者必须再次提醭,在许多股权纠纷的案件中, 当事人双方往往就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相关事实是否知晓、是否存在隐瞒或 欺诈等行为存在很大争议,这个时候,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就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受让方,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自 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标的公司进行资产情况调查,充分了解拟受让股权的情 
况;或者参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选择,以确保相关报 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亦或者在合同当中要求转让方对转让行为作出具体承 诺,以此明确转让方在哪些具体问题上作出了哪些具体称述和保证,一旦出 现纠纷和争议,则可作为依据和证据。
最后,笔者再提醒一点,当事人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一旦发现 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切勿错过补救和止损的最佳时间。 比如本案,原告虽然发现了被告的问题,却没有及时给出反应,反而继续履 行合同。又有一些案例当中,因为当事人的一再拖延,错过了撤销合同的年除斥期间。在这样的案件中,一旦涉诉,当事人不但不可能达到撤销合同 的目的,反而还要承担诉讼费,绝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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