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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单所附限赔条款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李娅莉律师
案情
原告: A公司。
原告:李某。
被告:何某。
被告: B公司。
被告: C公司。
     C
公司是由被告何某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公路铁路货运代理。B公司从事出租储运场地、档位给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作为办公及仓储场所的业务。被告何某正是向被告B公司租用了档位开办了C公司。被告C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运输企业。原告李某是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43,原告李某代表原告A公司将一批货物共14件委托C公司运输到郑州,双方签署了由C公司印制的格式《货物托运凭》,约定运费合计人民币140收货人为付海彬等货物托运凭证的注意事项1注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按每件运费3-5倍赔偿。《货物托运凭证签署后原告李某将14件货物交给C公司由于C公司保管不慎导致其中的9件货物被盗另外的5件货物则依约运输至郑州并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签收2013410C公司就货物被盗向公安机关报警至今被盗的货物并未找回C公司于2013410在原告A公司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中盖章确认受托运输的14件货物是原告李某代表原告A公司交付运输在C公司丢失的其他9件货物的数量是13500货值人民币134559.9两原告为提起诉讼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并打印了C公司长城物流公司华日货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并支付了查询费人民币150
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何某退回运费人民币 90并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34559.9元及工商查询费人民币 150以深圳市长城储运货代市场是被告长城物流公司所开办而货物又是在深圳市长城储运货代市场内被盗为由要求被告长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以C公司是被告华日货运公司的代办点其是代表被告华日货运公司收取托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为由亦要求被告华日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何某答辩认为应当按照货物托运凭证约定的赔偿标准也即运费的3-5倍予以赔偿被告长城物流公司答辩认为其与C公司只是租赁关系其并不负担C公司所承运货物的保管义务其与两原告亦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华日货运公司则答辩认为其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虽然以托运人名义签署货物托运凭证的是原告李某但是原告李某只是代表原告A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公司职员其在货物托运凭证的签字应当认定为是代表原告A公司的职务行为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一方实际上是原告A公司关于这一点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承运人一方C公司在情况说
中也予以明确确认因此本院认定本案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告A公司托运人与C公司承运人)。原告李某作为原告A公司的职员代表公司签署货物托运凭证》,其并非本案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非运输货物的所有权人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其对本案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涉案货物托运凭证记载了货物数量运费收货人等信息并有托运人与承运人的签章确认故该货物托运凭证实际上就是双方所签署的货物运输合同书。《货物托运凭证是由作为承运人的C公司针对不特定的托运人而预先制订的格式版本货物托运凭证属于格式合同。《货物托运凭证的注意事项1实际上是一个限制承运人C公司赔偿责任的限赔条款C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其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在与原告A公司的职员李某签署货物托运凭证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该免责条款故该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双方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对作为托运人的原告A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货物托运凭证的其他记载与条款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C公司作为承运人因其保管不慎导致原告A公司托运的部分货物丢失C公司构成了违约其依法应就丢失的货物对原告A公司作出赔偿且赔偿的数额应当等同于货物的价值由于C公司是由被告何某投资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个体工商户故C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何某直接承担因此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何某按照丢失货物价值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要求以运费5倍为限确定赔偿数额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与原告A公司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只是C公司被告B公司仅仅与C公司存在场地租赁的法律关系并非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并未实际参与到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当中故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运费故其要求退回运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连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为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而支付的查询费应由其自行负担因此关于支付工商打印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查询C公司的人民币50元部分据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A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34559.9元及工商打印费人民币50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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