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案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杨俊圣律师
许某于2012年6月15日入职广州XH公司生产部工作,职务为经理,月工资为7000.00元。在2013年3月15日,XH公司无故辞退许某。从许某入职至被辞退之日,XH公司未与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许某购买社会保险,亦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鉴于上述事实,许某于2013年3月向广州市TH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1、确认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止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XH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个月×7000元/月=56000元。3、XH公司支付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止许某的加班工资50000元;4、XH公司支付许某经济赔偿金14000元等。
本案经调解无效,TH区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自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5月15日止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XH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个月×7000元/月=56000元。3、XH公司支付自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5月15日止许某的加班工资50000元;4、XH公司支付许某经济赔偿金14000元;5、驳回许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后XH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TH区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XH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本案中,XH公司未与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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