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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发布日期:2013-11-19    作者:110网律师
               “金融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关鍵词:情势变更,不可抗力
问题提出:一方认为“”是属于“不可抗力”法院如何认定?
案件名称:^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8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 纷案①
法院观点:“金融风暴”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具体不可抗力的事件。
案情简介
原告:人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8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0公司
20063月,人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信息公司”)、北 京8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司”)和0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该协议约定:4信息公司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款收购8公司和0:公 司合计持有的北京0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0公司”)209^的股权; 如0公司截止2009会计年度连续2年发生亏损或在3年中2年发生亏损,公司和0公司应无条件以现金方式回购人信息公司持有的20^的股权,返还 入信息公司给付之全部转股对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因股权回购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由8公司和0公司自行承担,对应返还人信息公司给付及相关 赔偿,由8公司和0: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八信 息公司向8公司和0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008年底,0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上述强制回 购条件已成就。后人信息公司多次请求8公司和0公司依约返还全部股权转 让价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但是8公司和0:公司拒不支付。故人信息 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八信息公司观点:8公司和0公司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 及时履行回购义务,返还八信息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
被告8公司观点:金融风暴属典型的不可抗力,故金融风暴发生的时间 不适用强制回购条款。
被告0公司观点:协议双方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法院观点
关于所谓“金融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首先,8公司并未界 定所谓“金融风暴”的概念和定义及其存在对0公司经营的影响;其次,因 为即使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亦有部分公司存在盈余,所以广义上的“金融 风暴”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具体不可抗力的事件。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引用不可 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对于某 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可否预见,因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各 异,预见能力必然有差别。因此,不可预见,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判 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发生具有客观必然性。不能 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 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客观情况,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是对不可抗力范围的原则规定,至于哪些可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 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说来,以 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 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 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 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 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 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 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3^社会异常事件。主 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 不可抗力。毛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 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 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 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在司 法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会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混淆起来。“商 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 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当人民法院在判断案件发展过程中,重大客观变化 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时,经常会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 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 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 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因此,在当事人适用“不 可抗力”这一抗辩理由时,务必要区分上述两种概念,盲目的滥用“不可抗 力”原则,不但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时也容易造成不必要 的损失。
同时,要注意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差别,慎用情势变更原则。《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 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 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 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董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 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 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 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本案中所提到的金融风 暴,并非是在双方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而是从 事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属于商业风险。另外,笔者提醒读者,不要简单的 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就是意味着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 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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