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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3-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2005年6月14日,我将本人承包的15亩粮田地转让给同村村民周某,承包转让费为15000元,期限为10年(200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周某应归还我该15亩粮田。合同一式三份,我将其中一份合同放到村委会备案。2013年7月3日,某县政府根据我们所在村、乡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为周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记载周某承包土地15亩(该15亩土地原为李某所承包)。请问某县政府为周某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应予撤销?

答:县政府为周某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不合法,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照该法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你将自己承包的粮田地转让给周某,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转包合同在村委会进行备案。某县政府为周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该证书记载该15亩土地原为李某所承包。由此可见,某县在向周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应明确知道该15亩土地原承包人为李某。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故该15亩粮田的承包人依然为李某,发包方为你所在村的村委会。

作者:周潜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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