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有赡养老人的赡养义务吗?
发布日期:2013-11-29 作者:110网律师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继子女应该赡养老人吗?
现年78岁的黄老太早在40多年前就嫁给吴某,婚后与吴某及吴某前妻留下的年幼的儿子共同生活。黄老太并没有生育,她像抚养自己的亲生子女一样养育两个孩子,供他上学,帮助他成家立业。然而,吴某在1993年去世后,儿子小吴就不再与黄老太来往,也未尽任何赡养义务。黄老太问,继子是否应对自己尽赡养义务?
胡志鑫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黄老太与小吴虽然是继母子关系,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小吴对黄老太具有赡养义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 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谁有义务赡养老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法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和赡养费。
非婚生子女也要赡养老人
76岁的陈某原为某纺织厂会计,1960年“花心”的他看上了另一个女人,并与之姘居,生了一个儿子陈某某。改革开放后,陈某的早点蒸饭越做越大,先后雇用了几个外地年轻女子,此时的陈老汉又开始心动。虽说陈某风流成性,但是凭着他多年经营积攒下来的钱财 ,怎么也不至于落魄到年老时衣食无着的地步。据他称,1994年至1995年,他结束了自己的生意,到现在已经没有钱了。现在惟一维持生计的就是靠出租一间小门面的租金度日。为了生活,他将陈某某 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陈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陈某某却在法庭上称:“直到母亲去世前,我都不知道父亲是谁。”陈某为了表明是其父亲,主动要求与陈某某做亲子鉴定,遭到陈某某的断然拒绝。陈某某最终也没有承认陈某是其父亲。至于赡养费,他表示每月最多只给5元。法院根据1998年陈某与陈某某房屋拆迁诉讼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陈某某是陈某非婚生子,判决陈某某的抗辩不予采信,陈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70元。
评析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 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亲生子女,子女无法选择亲生父母 ,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本案中陈某某作为陈某的非婚生子女,理应赡养自己的亲生父亲,当陈某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陈某某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给付赡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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