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关系?
发布日期:2013-11-30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诉讼期间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诉讼上的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期间一过,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而且诉讼期间是法定的,而不能是当事人约定的。显然,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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