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互换身份--调解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3-12-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王某与刘某经中介介绍相识,一月后二人领取结婚证,王某患有精神残疾,希望有个小孩老有所靠,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刘某干脆离家打工,也不接听电话。王某的妈妈陈女士见与对方沟通未果,决定离婚,并且女儿王某年过三十,陈女士想女儿35岁之前生育小孩,所以急于离婚。
二、案情分析
王某的妈妈陈女士找个本律师时,听她陈述案情后,发现二人结婚仅两个月,王某为武汉人,男方刘某系外地人,也没有经常居住地,也就是说如果起诉离婚必须到男方出生地去打官司,诉讼成本会增加。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男方刘某取得了联系,认真听取了他的意见和想法,经过一个月的沟通,男方终于答应离婚。事后本律师约齐双方当事人及家长,一起到江汉法院办理离婚。
三、处理结果
男女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后,因男方刘某系外地人,如果其作为被告,江汉法院显然没有管辖权。经过和当事人协商,原、被告同意互换身份,最终经江汉法院调解离婚。
这是一个调解离婚案,前后历经一个月,如果按到正常的诉讼程序走下去,可能得大半年甚至更长。经过本律师的努力,不仅为当事人赢得了时间,而且也降低了诉讼成本,赢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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