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购农村篥资房,再次转让惹麻烦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1993年2月,广州市做生意的肖某看上了在市内某开发公司门 口设展的“某花园”往宅,在得到“我们是正规国营单位不会骗人”的口 头承诺后,肖通过银行向其指定账户交付了9万多元的首期购房.但不久, 肖某由于生意失败,准备将预购的“商品房”转让。但联系到了买主,准备 办手续时,肖某才发现,该住宅的发展商是某镇政府集资建房办公室。、从报纸 上得知,集资房为违章建筑;无法取得房地产证,加之;广州市政府也发文对 集资房建设予以制止。于是,肖某就去同开发商协商退房。多次协商未果。肖 某于1994年5月向广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退房退款.
【审判】
1994年11月27日,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是在平等、 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履行,原告依约交付首期 集资款,被告依约建设、集资房,且楼房已基本建成。现原吿以被告建房手续不 合法,不再履行合同交付其余集资款的义务,要求退回购房款无理,本院不予 支持。至于领取房产证问题,原告可向原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院不予处理。
本案受理费20肋元,,由肖承担。肖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从此走上漫漫诉讼路。 【评析】
所谓农村集资房,又称农民宅基地房,?是指未办理法定征地、规划手续,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集资开发出售的房屋。1997年5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了处理农村集资房问题,颁布了《关于处理我市农村集资房问题的决定》,主要 内容包括:(1)凡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集资建 房,一律属于违法,该房属于违章建筑。(2)下列集资房一律予以拆除: ①位于道路红线内或骑压现有地下管线;②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 ③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④污染城市环境,妨碍消防,占用河道 和市政渠道以及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3.)对尚 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责令其补办规划、征地等手续,同时补交下列费用: ①地价,远郊区每平方米30元,中郊区每平方米60元,城区边缘按该地段正 常标定地价60%?80%计收,最髙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②市政、公用设施 配套统筹资金,为3:程土建总造价的5%-15%;③其他有耕地占用税、报建 费、契税等。(4) 1996年12月后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集资房”行 为,依《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严肃处理。
就本案而言,法院以合同性质为联合建房合同,未看清其实质为房屋买卖 合同,旦开发商不具有经营资格,未办理征地、规划等手续,显然违反《土 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因此合同无效,肖某有 权退房并退回购房款本息。肖某因轻信“国营单位”,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上 当受骗,值得他人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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