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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房屋过户纠纷

发布日期:2013-12-04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协议履行案件纠纷: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缺席判决被告程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协助原告王某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
   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原为合法夫妻关系,2008年8月,双方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某小区房屋一套归原告王某所有。但该套房屋所有人登记为被告程某,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地产权证转移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原告只好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其实,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一方只要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办理过户。但如果是协议离婚,一方可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执行。
    律师提示: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为防止被告恶意转让房屋产权,建议原告继续起诉前办理异议登记手续,以防止房屋意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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