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10月,笔者接受了一名摩托车驾驶员的委托作为其与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事故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简要案情:2008年5月的一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房山区一路口拐弯时与由后方驶来驾驶摩托车的笔者的当事人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房山公安交通支队处理,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笔者的当事人负次要责任。后笔者的当事人经伤残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因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就赔偿问题达不成调解协议,无奈笔者的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起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提起反诉,要求笔者的当事人赔偿其损失六千余元。一审法院以当事人“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赔偿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相悖”为由驳回了笔者当事人的请求,而支持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要求(2009房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笔者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上诉,并找到了笔者,请求为其代理二审。
    笔者在对该案进行研究后觉得作为侵权案件,一审法院只简单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做出判决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只是侵权案件类型中的一种,对于该案的审理应以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一中民终字第16850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笔者的观点,终审判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赔偿当事人五万余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